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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 作者:夏敏 | 编辑:保卫处 | 审核人:张松志 | 发布日期:2021-04-25 | 来源: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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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更好地预防火灾,减少一般火险,杜绝重大火灾事故,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正常进行,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及其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他副校级领导任副组长,学校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学校消防安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保卫处。

第三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审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支持鼓励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  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学校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督促落实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保卫处和长沙基地综合管理办公室(学校派驻长沙基地的安保管理分支机构)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履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并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全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监督检查各部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查、检测和维修。

(四)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经常监督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五)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培训,持证上岗;制定消防值班岗位责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七)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化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部门动用明火作业。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与自救逃生技能,扑救初起火灾。

(九)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十)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十一)受理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二)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预案及消防安全检查台账制度、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制度并督促整改。

(十三)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五)长沙基地综合管理办公室依照上述消防安全职责,承担相应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同时接受保卫处在业务方面的检查、监督与指导;负责监督检查长沙基地师生与教学、科研、学生活动等方面相关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第六条  学校其他部门(包括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确保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护好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制定消防值班岗位责任,每个部门明确一名消防安全员,在工作日内消防安全员对本部门消防工作开展检查、巡查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提醒部门负责人,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及时消除隐患;在工作日内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值班,加班日内加班员工为消防工作值班人员,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理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物业公司、保安公司、食堂、超市、门店、通信服务、快递服务、开热水供应、洗衣服务以及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建筑工程公司是学校后勤社会化经营单位,对校内消防安全负有相应责任,应履行以下相关工作职责:

(一)物业公司、食堂、超市、门店、通信服务、快递服务、开热水供应、洗衣服务等单位对经营区域内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并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对员工中违规行为及时开展安全教育,保障上述场所内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建筑施工单位对施工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并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整治消防隐患,对本单位员工或师生中违规行为开展安全教育,保障场所内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三)保安公司对日常办公区域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应开展校园场地安全巡查,对校园内初起的火灾开展灭火与救援,并立即向学校消防机构或“119”报警。

第八条  学校部门(或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部门员工是本工作岗位(或工作场所)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二级学院总支书记、院长是二级学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教师是授课所在教室或实训工作室(含大师工作室、创意工作室)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辅导员是所带班级学生活动和住宿场所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下列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礼堂(会堂)、学术报告厅等师生活动人员密集性场所。

(二)多媒体教室、实训室、工作室、计算机房、图书馆、体育馆、众创空间、大学生创意创业街等教学、实习实训场所。

(三)校医务室、超市、菜鸟驿站等后勤社会化经营单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重点区域。

(四)车库,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充装、储存、使用的重点部位。

(五)档案室(含人事、教学、财务等专业档案室)、保密室等学校重点涉密部位。

(六)供水(供开热水)、供电、供气等用火用电系统。

(七)监控指挥中心、消防控制中心等学校消防机构重点部位。

(八)高层大楼架空层。

(九)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教职工杂屋)等涉及用火用电部位。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保卫处对重点部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上述重点部位所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定位、定人、定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法按规定需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由学校消防机构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器材完好、运转正常。学校消防机构负责消防器材的检测、维修和更换,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项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学校消防机构需派人参加;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宿舍、礼堂等人员密集性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教室、实训室(或工作室)使用操作大功率电器、用火用电设备,须经过严格的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并经二级学院上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消防机构核准后,在老师指导下,才准予使用。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教室、实训室、工作室、办公室等场所的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学生宿舍、校内外来务工人员宿舍,当事人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宿舍安全,不发生火灾事故。

第十五条  学校师生的电动车必须到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不得私自乱拉电线、排插给电动车充电,如有违反将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消防安全机构要在及时报警的同时,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部门应当保护现场,并配合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机构及其重点部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台账,全面反映学校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台账信息。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消防机构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台账情况。

(四)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台账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五)消防安全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演练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台账且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台账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是否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五)有无违章用电、用火情况。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七)防火巡查和记录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学生宿舍、实训场所管理人员还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保卫处、教务处、后勤处、学生工作处、党政办、长沙基地综合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是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的重要部门,应将下列内容列入安全检查重点,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多媒体教室、实训室、工作室、计算机房、图书馆、体育场(馆)、众创空间、大学生创意创业街等人员密集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培训情况。

(二)多媒体教室、实训室、工作室、计算机房、图书馆、体育场(馆)、众创空间、大学生创意创业街等人员密集性场所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老化,线路、电器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多媒体教室、实训室、工作室、计算机房、图书馆、体育场(馆)、众创空间、大学生创意创业街等人员密集性场所应落实本部门的消防管理员,消防管理员对本部门使用的大功率电气设备,是否进行消防安全使用培训,是否实现专人管理。

(四)消防管理员是否每天对本部门的电气设备进行安全状态的检查,是否严格做到人离电断,插座、插线板处于安全无电荷状态。

(五)后勤处、长沙基地综合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应检查物业公司、食堂、超市、门店以及开热水服务、通信服务(归口信息处) 、快递服务(归口保卫处)等社会化服务经营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食堂、超市、宿舍、教室、工作室、办公场所等消防安全重要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六)后勤处、长沙基地综合管理办公室要检查食堂、超市、门店等单位是否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电路,电线改造以及电器设备安装是否合规。

(七)学生宿舍、礼堂、会堂等人员密集性场所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是否对师生用火用电开展安全教育;是否在师生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是否纠正和制止师生用电用火违纪违规行为。

(八)对学生宿舍中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气设备、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行为按照学校《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是否开展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学生宿管会是否组建了相应的消防志愿组织;是否定期开展了消防演练;是否组织了夜间防火巡查等。

(十)党政办、长沙基地综合管理办公室对学校会议室(含多功能会议室)、学术报告厅等人员密集性场所是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师生用火、用电安全教育;是否纠正和制止师生用电用火违纪违规行为,养成良好的用电用火习惯,整治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封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正常使用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消防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一)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于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由学校消防机构向检查机构报告整改情况。各部门对被检查时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完毕或有困难不能及时整改的,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学校消防机构核查、消除。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及在校内工作的其他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学生工作处、长沙基地综合管理办公室会同各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包括以下相关教育培训内容:

(一)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小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广播、校内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三)根据消防安全教育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材和教学、培训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必须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员。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此类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组织消防灭火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消防经费的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或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与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由于工作失职、渎职等发生火灾等消防责任事故的,对直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分管领导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责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一)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直接责任人当年度不能评先评优,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均给予批评教育,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所在部门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三)财产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当年年度考核D等(不合格),两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等;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直接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所在部门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四)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责任人给予解聘、降级或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D等(不合格),两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两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等;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直接责任人赔偿10万元损失;所在部门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五)财产损失在20万元以上,直接责任人给予解聘、降级或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D等(不合格),三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两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等,并给予降职、撤职等组织处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直接责任人赔偿20万元损失;所在部门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造成人员伤亡的:

依照火灾责任事故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以及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或解聘等相应处分,所在部门在评先评优上一票否决;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直接责任人、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根据权威机构鉴定的伤亡情况,直接责任人还应赔偿相应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