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 行)

作者: 审核:   时间:2021-06-01 点击数: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外国留学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和学习签证来华学习,持《录取通知书》、最高学历证明和学习成绩单、两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学习计划、《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或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境外人员体格检查验证证明》原件、护照及有效签证、2英寸照片10张等,按《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到国际交流报到,新生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国际交流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达二周的,或请假后又逾期两天以上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从国外直接来校入学的留学生,需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向益阳市公安局申请办理签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从国内其它院校转来本校的留学生,则应至益阳市公安局办理签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变更等有关手续。

第三条 自费留学生报到时需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学费、注册费、住宿费、保险费等)后,再去益阳市公安局申请办理签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等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应自行前往益阳市出入境检疫局进行体格检查或复查。国际交流处视具体情况安排集中前往体检,复查不合格者,一般应取消入学资格。如医疗单位证明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则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一学年度开学前一个月凭医院健康证明向国际交流处申请复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到校,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注册,并取得学籍。留学生未经学院批准逾期一个月不缴纳有关费用者,不得注册。在校生无故不如期报到者,按旷课论处。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留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办理完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七条 无学籍留学生未经学院批准,不得进入教学场所。

二、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留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培养计划并积极参加学校或院系、班级安排的活动。遵守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九条 留学生因病请假,须凭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事假须附其他有关证明。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

第十条 留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1.请病、事假三天以内,留学生辅导员可直接批准;

2.请病、事假一周以内,留学生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处领导批准;

3.请病、事假一周以上,留学生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交流处,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留学生病、事假条均交国际交流处存查,假期结束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者,按请假规定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二条 留学生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的留学生要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请假达学期时间三分之一的留学生,一般应当休学,如本人未申请休学,则作退学处理;留学生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三分之一的或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习、实验等教学活动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应予重修。

三、成绩考核、记载与复议

第十四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本人选定的任意选修课的考核。课程按课程代码计算课程门数与取得成绩。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规定的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存学院档案室。若未经核准自行听课的课程,不得参加考试,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 考核形式:留学生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核,原则上与中国学生同等对待。但考虑到留学生的语言、文化、民族及宗教信仰等特点,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留学生如与中国学生同考一张试卷,任课教师可酌情减免有关疑难题或利用文字来理解、判别的题目。留学生可不参加有关方面要求的统一命题的考试,而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单独命题,对留学生进行考试。

应加强对留学生平时学习的考核,总成绩中可以适当提高平时成绩的比重。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记分。并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反映学习质量。

课程考试原则上采用五级制。计算学分绩点时,可以按下表换算:

五级制按以下标准换算成百分制:

五级制

百分制(分)

学分绩点

>=90

5

80--90

4

70--80

3

及格

60--70

2

不及格

<60

1

第十七条 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有关医院证明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一般随该年级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考试,按此次考试成绩计入档案,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记分登记时注明“旷考”或“作弊”。

第十九条 必修课程有下述情况之一发生,学生应当重修该课程:

1.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2.缓考不及格的;

3.旷考、违反考场纪律、作弊的;

有固定实习工位的实践课程,如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学生应重新学习(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条 留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在成绩公告后5天内(或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复议申请。教务处由分管学籍的领导牵头成立复议小组进行核查,在三个工作日内核查结束,并将核查情况告知当事人。

四、升级、降级与编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留学生每学期选课不少于20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一般最高不应超过30学分,同时也不过多地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学生修满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后,经医院体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低一级班级学习,若本专业下一届无班级,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班学习,并应补齐该专业应修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学习完汉语课程并达到考试要求后,根据学生专业自愿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统一编班。

五、转班、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转系(专业)。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转系(专业),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转专业或转学手续。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的留学生,根据所学基础决定是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同年级学习,但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修读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为同名称课程或内容相近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有效;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他课程学分可记为选修课学分。

六、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缺课(含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留学生如需回国休学,往返路费自理。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留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寄交有关证明(因病休学,应提供病愈证明)。经复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七、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留学生一学年(或连续二学期)所得学分低于应修学分的1/2者(不含任选课学分);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3.经过相关医院确诊,学生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等,无法继续学习者;

4.拖欠费用的留学生,自催缴费用之日起2个月内不能缴纳费用的;

5.留学生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给予退学处理;

6. 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完成学业后,中文授课专业的学历生汉语水平须达到HSK五级、英文授课专业的学历生汉语水平须达到HSK四级水平方可毕业。

第三十条 留学生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在规定的延长期限内,交费并重修课程。修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校规定三年制学生的延长学习时间以三年为限。

第三十二条 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学生由教务处编入到指定班级学习。

九、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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