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审核:   时间:2020-11-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政府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入住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留学生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各项规定,在校住宿的留学生住宿时间不得超过学习时间和签证(居留证)有效期时间。居留期满且未办理签证延长的,将按照到期时间做自动退房处理。

第四条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留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校国际交流处、学生处、后勤处负责公寓的物业管理及服务。入住公寓的留学生应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 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

第五条 经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录取并报到入学的留学生,具有申请在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留学生公寓入住资格(因违反学院规定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者除外),经留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之后,由学生处与国际交流处统筹安排住宿。

第六条 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入住指定房间和床位,未经学生处和国际交流处批准不得自行调换,留学生在住宿期间因个人原因申请换房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七条 住双人间及以上的留学生,如在居住期间因同屋退宿等原因造成一人居住,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宿舍。如因学校用房等原因需要调整宿舍时,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完毕。

第八条 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须一次性交清住宿费用,正常情况下住宿费用交至学年末。若在接到学校财务处下发的催费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补费手续的,公寓将作退宿处理,并可取消住宿资格。

第九条 留学生因毕业、结业、退学、休学、停学等原因离校,或者住宿协议到期,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应当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

第十条 留学生退宿时,如房间有物品遗失或损坏,须照价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宿舍同学均摊。对拒不交纳赔偿费者,住宿押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留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24小时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并退还房间钥匙。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公寓有权强制将其搬出。

第十二条 离校前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床位保留至住宿费缴纳期限;住宿费到期未返校的,将作自动退宿处理,房间物品由公寓管理员打包存放15日,过期做无主物品处理。

  第三章 护照、签证、和住宿登记

第十三条 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或者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旅行证件,下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通过学生处和国际交流处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四条 留学生在本校住宿期间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护照和签证延期,换发或者其他变更的,必须重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因个人原因造成签证过期未及时登记的,公寓将暂停其住宿资格,直至完成登记为止。

第十五条 留学生因外出等各种原因而未在公寓内居住连续超过24小时的,应当告知留学生辅导员。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个人隐私,但保留进入并收回留学生房间的权利。学校出于应对紧急情况或进行安全检查的目的时,或留学生违反了住宿管理办法时,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进入留学生宿舍。

第十七条 为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发生,保护楼内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公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包括:

(一) 故意损坏、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二) 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用电。

(三)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以下违章电器:

1. 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加热风扇等电热设备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2. 1000W以上的用电器;

3. 无国家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电器。

第十八条 在公寓内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离开房间时锁好门窗。

第十九条 为保护楼内公私财物及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留学生公寓须遵守来访人员管理制度。来访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公寓可来访时间:9:00-22:00,非来访时间或未经登记,来访人员不准进入。留学生必须按时归寝,晚归须办理登记手续并视为违纪。

第二十条 留学生严禁留宿非本公寓人员,不得利用寝室从事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校规的活动,不得将钥匙、门卡转借、转租他人,不能私自配钥匙或另加门锁。

第二十一条 住宿留学生应保持和爱护公寓内外卫生环境,保持楼内安静,爱护楼内设施物品,不得饲养宠物,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共财物损失的,责任人须照价赔偿。禁止个人物品占用公寓公共区域。

第二十二条 公寓管理实行安全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和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消除。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住宿留学生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方式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住宿留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两次以上书面警告的,可以给与通报批评;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可以取消住宿资格。

第二十四条 住宿留学生违规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财物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公寓违规处罚由国际交流处协同学生处共同商议决定。学生在公寓内有以下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当事人给与书面警告处罚。

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尚未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

2. 在楼内公共区域吸烟、向楼外抛洒或投掷物品、吐痰、饲养宠物、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等个人物品,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寓正常居住生活环境行为的;

3. 在公寓内私自装修,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的;

4. 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共财物损失的;

5. 利用公寓房间和设施从事租赁、销售等营销活动的;

6. 一个学期内无故有3次晚归和1次不回寝室的。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在公寓内有以下违规行为,可以对当事人给与通报批评处罚。

1. 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登记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2. 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配钥匙、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的;

3. 制造噪音污染,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

4. 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5.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6. 违反来访人员管理制度,在公寓内容留他人的;

7. 一个学期内无故有6次晚归和2次不回寝室的。

第二十七条 住宿留学生在公寓内有如下违规行为,可以取消留学生住宿资格。

1. 在公寓住宿期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 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将房间给他人使用的;

3. 以逃避、隐匿、抗拒、阻拦等方式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4.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用电,或其它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的;

5. 有导致公寓内出现火情、火灾以及其它导致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行为的;

6. 恶意或屡次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管理登记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居留,情节严重的;

7. 拒不缴纳住宿费的;

8. 一个学期内无故超过6次晚归和2次不回寝室的

9.其他经国际交流处和后勤处、学生处共同确认的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住宿留学生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的,将对当事人送交书面通知,无法送交的,在公寓内进行书面公告。当事人须在书面通知或者公告后五日内搬离公寓。当事人拒不搬离的,学院有权禁止其进入公寓,并指定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清理其个人物品,造成损失的,由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的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给予通报批评;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取消住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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