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试 行)

作者: 审核:   时间:2020-09-30 点击数:


为加强外国留学生管理,保障留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校留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国际交流处配合,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职。新生到校后国际交流处、保卫处、学生处会同公安部门等相关机构为全体留学生作安全常识教育,宣讲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不得从事与留学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扰乱公共秩序。留学生因本人违反中国法律而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的,由中国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校纪校规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留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国际交流处、保卫处等部门应加强对留学生的教育管理、安全管理,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维护留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及时办理好留学生日常的入出境、居留、延长、变更等项手续,积极配合地方外事、公安、安全、海关和卫生检疫等部门的各项监管工作。

四、留学生到校后,须在24小时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申报住宿登记手续,国际交流处在30日内协助留学生办理居留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送保卫处备案,须填写“外国留学生学生登记表”等表格,便于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校徽、学生证)。

五、保卫处应加强对留学生公寓及周边的巡视巡查以及留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督查工作,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化解留学生与我国公民的矛盾纠纷,及时制止留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留学生在校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时,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国际交流处,会同相关院系联合处理。在校外遇到一般性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 110 寻求帮助,由保卫处、发展规划处配合公安部门处理。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相关院系须及时报保卫处、国际交流处,共同协助外事、公安等部门处理,国际交流处应及时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启动《外国留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七、尊重留学生本国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留学生要尊重中国公民的风俗习惯,严禁留学生在校内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八、留学生举办各类大型活动,应遵守学校大型文体活动的管理规定,提前一周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九、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凡接收留学生勤工助学的部门,应及时到学生处、国际交流处备案,加强对留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

十、留学生须遵守消防法规,按有关规定使用电器设备,不得在公寓内使用电炉等超负荷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电线。如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要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留学生须遵守《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严禁在宿舍楼内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饲养宠物等。

十二、加强对留学生公寓外来人员的出入管理,来访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到公寓管理办登记,无证件者不得进入留学生公寓,严禁在宿舍留宿他人。

十三、留学生在校外(非涉外宾馆、当地居民、公寓、私人住宅等处所)住宿,须事先向学校国际交流处出示《合法住房租赁合同书》、出示当地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房主向外籍人员出租房屋的许可证明,同时须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住宿登记、变更住宿地址,经学校国际交流处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住宿校外,校外住宿期间如出现任何问题,一切后果自负。

十四、留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向国际交流处请假,并到保卫处备案。留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它校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在校外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五、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国际交流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外国留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留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政府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入住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留学生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各项规定,在校住宿的留学生住宿时间不得超过学习时间和签证(居留证)有效期时间。居留期满且未办理签证延长的,将按照到期时间做自动退房处理。

第四条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留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校国际交流处、学生处、后勤处负责公寓的物业管理及服务。入住公寓的留学生应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工作。

第二章 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

第五条 经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录取并报到入学的留学生,具有申请在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留学生公寓入住资格(因违反学院规定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者除外),经留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之后,由学生处与国际交流处统筹安排住宿。

第六条 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入住指定房间和床位,未经学生处和国际交流处批准不得自行调换,留学生在住宿期间因个人原因申请换房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七条 住双人间及以上的留学生,如在居住期间因同屋退宿等原因造成一人居住,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宿舍。如因学校用房等原因需要调整宿舍时,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完毕。

第八条 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须一次性交清住宿费用,正常情况下住宿费用交至学年末。若在接到学校财务处下发的催费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补费手续的,公寓将作退宿处理,并可取消住宿资格。

第九条 留学生因毕业、结业、退学、休学、停学等原因离校,或者住宿协议到期,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应当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

第十条 留学生退宿时,如房间有物品遗失或损坏,须照价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宿舍同学均摊。对拒不交纳赔偿费者,住宿押金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留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24小时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并退还房间钥匙。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公寓有权强制将其搬出。

第十二条 离校前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床位保留至住宿费缴纳期限;住宿费到期未返校的,将作自动退宿处理,房间物品由公寓管理员打包存放15日,过期做无主物品处理。

第三章 护照、签证、和住宿登记

第十三条 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或者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旅行证件,下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通过学生处和国际交流处办理住宿登记。

第十四条 留学生在本校住宿期间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护照和签证延期,换发或者其他变更的,必须重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因个人原因造成签证过期未及时登记的,公寓将暂停其住宿资格,直至完成登记为止。

第十五条 留学生因外出等各种原因而未在公寓内居住连续超过24小时的,应当告知留学生辅导员。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个人隐私,但保留进入并收回留学生房间的权利。学校出于应对紧急情况或进行安全检查的目的时,或留学生违反了住宿管理办法时,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进入留学生宿舍。

第十七条 为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发生,保护楼内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公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包括:

(一) 故意损坏、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二) 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用电。

(三)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以下违章电器:

1. 热得快、电炉、电热毯、电热锅、电加热风扇等电热设备以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

2. 1000W以上的用电器;

3. 无国家3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电器。

第十八条 在公寓内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离开房间时锁好门窗。

第十九条 为保护楼内公私财物及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留学生公寓须遵守来访人员管理制度。来访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公寓可来访时间:9:00-22:00,非来访时间或未经登记,来访人员不准进入。留学生必须按时归寝,晚归须办理登记手续并视为违纪。

第二十条 留学生严禁留宿非本公寓人员,不得利用寝室从事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校规的活动,不得将钥匙、门卡转借、转租他人,不能私自配钥匙或另加门锁。

第二十一条 住宿留学生应保持和爱护公寓内外卫生环境,保持楼内安静,爱护楼内设施物品,不得饲养宠物,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共财物损失的,责任人须照价赔偿。禁止个人物品占用公寓公共区域。

第二十二条 公寓管理实行安全检查制度,对于发现的违反住宿管理制度的行为和安全隐患,工作人员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消除。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住宿留学生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方式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和取消当事人住宿资格。住宿留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两次以上书面警告的,可以给与通报批评;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可以取消住宿资格。

第二十四条 住宿留学生违规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财物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公寓违规处罚由国际交流处协同学生处共同商议决定。学生在公寓内有以下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对当事人给与书面警告处罚。

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尚未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

2. 在楼内公共区域吸烟、向楼外抛洒或投掷物品、吐痰、饲养宠物、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等个人物品,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寓正常居住生活环境行为的;

3. 在公寓内私自装修,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的;

4. 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共财物损失的;

5. 利用公寓房间和设施从事租赁、销售等营销活动的;

6. 一个学期内无故有3次晚归和1次不回寝室的。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在公寓内有以下违规行为,可以对当事人给与通报批评处罚。

1. 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登记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2. 私自将钥匙转借他人、配钥匙、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的;

3. 制造噪音污染,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

4. 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5.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6. 违反来访人员管理制度,在公寓内容留他人的;

7. 一个学期内无故有6次晚归和2次不回寝室的。

第二十七条 住宿留学生在公寓内有如下违规行为,可以取消留学生住宿资格。

1. 在公寓住宿期间,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 私自转让、出租床位或将房间给他人使用的;

3. 以逃避、隐匿、抗拒、阻拦等方式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4.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用电,或其它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的;

5. 有导致公寓内出现火情、火灾以及其它导致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行为的;

6. 恶意或屡次违反护照、签证、住宿管理登记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居留,情节严重的;

7. 拒不缴纳住宿费的;

8. 一个学期内无故超过6次晚归和2次不回寝室的

9.其他经国际交流处和后勤处、学生处共同确认的严重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住宿留学生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的,将对当事人送交书面通知,无法送交的,在公寓内进行书面公告。当事人须在书面通知或者公告后五日内搬离公寓。当事人拒不搬离的,学院有权禁止其进入公寓,并指定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清理其个人物品,造成损失的,由被取消公寓住宿资格的当事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在一个学期内受到两次书面警告的,给予通报批评;受到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取消住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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