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基层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审核:   时间:2017-12-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各基层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提高基层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7〕32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基层党组织使用校级财政经费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的各院系党


总支委员会、各教工支部委员会以及各院系教师支部委员会和学生支部委员会。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基层党建理论研究、表彰先进和服务党员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划拨给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固定经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教师党员开展党建活动的经费、每位学生党员开展党建活动的经费、分党校经费。

第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必须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基层党组织工作实际,编制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实行审批管理;并根据“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加强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统筹使用党建活动经费。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应在活动开展前报批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实行一事一报,所需经费应在预算范围内,报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学校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严格控制到湖南省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临时改变党建活动计划,所需经费须在预算范围内,且报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学校分管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益阳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九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上级及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上级及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上级规定的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益阳市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学校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到湖南省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湖南省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湖南省委九条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的党建活动必须在活动结束后将活动计划、活动过程记录、活动总结整理归档,并将活动报道上传至学校官网指定栏目中,相关资料作为经费报账的有效依据。

第十七条 报账要求

(一)党建活动经费报账须提供经费支出明细表,明细表须有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名并加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印章。

(二)党务经费报账须提供正式发票,发票须有经手人的签字。

第十八条  报账具体程序

相关党建活动经费全部下拨到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发支出口径,经组织人事处审核签字后,按照学校财务处规定程序进行报账,学校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当年度未使用的党建活动经费,下一年度不再累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底,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整理归档,以备组织人事处督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学校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学校纪检监察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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