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您在工作岗位上领取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各种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中包括收取的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也包括工资表内的收入和工资表外的收入,如工会、技协、后勤以及其他部门发给的补贴和奖金、物资等。
税法规定下列所得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1. 独生子女补贴;
  2. 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但没有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4. 按国家规定发给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

  同时,税法还规定下列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1. 省级人员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
  3. 特困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
  4. 保险赔款;
  5.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6. 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 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如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取得的手续费等。

  税法规定“三金”即:“公积金”“医保金”“养老保险金”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