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指导工会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的基本准则,也是处理工会组织内部关系的准则。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在工会领导制度上的体现和运用。为有利于集中集体的智慧,避免片面性的错误;有利于工会委员会成员对各种意见进行比较鉴别;有利于提高工会委员会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工会组织工作的连续性,从组织制度上防止个人专断,特制订本制度。

一、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工会委员会民主讨论,才能作出决定。

二、主席、副主席与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主席要有民主作风,要广开言路,不能凌驾于集体之上,委员要积极主动参与集体领导,负责地发表意见,不能站到集体领导之外。

三、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四、工会委员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要认真对待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意见双方人数接近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逐步统一认识后,再作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院党委或上级工会报告,请求指导和帮助。

五、工会委员会决议通过后,必须按照分工各负其责,既不能借口实行集体领导而推卸责任,也不能因有不同意见在执行中持消极态度。

六、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主席主持召开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