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成绩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使之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在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方面更好地发挥其检测、激励的功能,促进考风、学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保障学生与监考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生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二、对考场纪律的规定
  第三条 学生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规定课程的考试,入座后将证件置于桌面左上方,以备监考教师核实检查。无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学生要清理座位,非考试用具集中放在讲台上,否则作夹带论处。
  第四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前10分钟入场,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迟到。若迟到,必须向监考教师报告并申述缘由,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考试进行45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 考试必须按监考教师安排的座位就座,私自调动座位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取消考试资格。
  第六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除考试必须的文具以外,不得将书、工具书、及其他物品携带考场(如:传呼机、手机等通信工具)。一旦携带入考场,必须放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违者一律按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第七条 学生在考试时,不得随意离开考场,的确因特殊原因急需离开考场,必须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凡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准再进入考场,作自动放弃考试论处。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考场应保持考场肃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考场内不得交谈、寒暄、吸烟、左顾右盼、互借文具、擅自拆散试卷。如遇试题缺页、错漏字或印刷不清楚时,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得要求教师解释题意。
  第九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不得拖延。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根据监考教师的指令有秩序地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内对答案,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影响他人考试。
  第十条 学生不得将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带离考场。
  第十一条 凡参加考试不交卷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注明“旷考”字样。若学生无故不参加期末所有课程考试,不论上一学期课程成绩优秀与否,一律作留级论处。
  三、学生考试违纪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与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共有: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四、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
  为了加强考试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营造良好学风、考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 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考试进行45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五条 考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后,应将有关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以便查验。没有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以缺考论处。
  第十六条 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分为违规和作弊两种。
  第十七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违规:
  1、不听从监考教师的指令和劝告。
  2、不按指定位置就座,在考场内交谈、喧闹、吸烟、左顾右盼、自行互借文具;或考卷未交前擅自离开考场。
  3、除开卷考试外,考试开始时,仍未将书本、笔记、书包、资料等,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4、若桌面、桌内、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考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汇报。
  5、携带通信工具。
  6、开卷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
  7、对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
  8、考生未按时交卷,或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
  9、未经同意将试卷带走。
  10、经巡视、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考试过程要严肃认真、独立完成。有下列行为者视为考试作弊:
  1、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
  2、偷看或让人偷看、抄袭或让人抄袭试卷。
  3、在考场内夹带、传递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资料,或利用通讯工具、计算器、工具书等物品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4、利用通讯工具事先存储或接受与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考试时查看。
  5、交卷后再返回修改;强迫他人协助作弊。
  6、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
  7、考试时向他人示意、交头接耳、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考试中交换试卷或擅自调换座位。
  8、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
  9、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包括请、替校外学生);协助他人作弊或被协助作弊。
  10、经巡视、监考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者,按考试违规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为无效;属于第二次违规,或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2、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者,按作弊论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成绩记为无效,不予正常补考。协同作弊按同一办法处理。
  3、学生第二次作弊(在同一时间考试,相互替考者,视为两次作弊),给予停学一年处理,复学后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留校察看后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前采取某种手段取得试卷或试题,或考试后采取某种手段涂改答案或试卷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首次考试违规或作弊,能主动认真地书面检讨,认错态度好,有意悔改者,报教务处审批后,可根据第六条的相应处分等级,给予降一等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违反考场纪律的同时,又触犯《学生违法违纪违规处分条例》及其他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待解除留校察看后,方能毕业或结业。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违纪,有监考、巡考人员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主管院长审批发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文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存入学生本人档案,由教务处协同相关系(部)将处分文件的复印件送达受处分者签收。受处分学生若有异议,应在接到处分文件(复印件)的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教务处在接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并通知学生。学生若对教务处的复议结果不服,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请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五、处理的终止与变更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处分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如未再违反纪律或作弊,由本人申请,经系部、学工处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可终止留校察看处分。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二00七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