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可以根据学生违纪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处分
第三条 违反下列政治纪律之一,影响较坏,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2、成立非法组织、印发非法刊物;
3、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4、策划、组织、煽动罢课,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及其他要害部门;
5、收听、传播敌台或境外电台的敌对宣传或与境外反动组织有秘密部门;
6、非法设立广播台站;
7、收藏、传播反动书刊、声像制品及其他反动宣传品;
8、泄露国家秘密;
9、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传单、标语、大小字报或通过网络及其他方式散发反动性言论,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
10、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行。
第四条 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或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凡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学校相应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属无问题释放者,免于处分。
3、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七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有关部门处以警告者,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200元以下者,学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罚款200(含200元)者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 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违反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组织成立团体、加入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有严重违反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非法组织成立“老乡会”、“同乡会”等团体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加入该类组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违法,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中或让他人在本人网站、网页上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和欺诈性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密码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按盗窃财物处理。
3、故意篡改、删除、破坏、攻击学校或他人网站、数据库或其他计算机文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视情节和损失情况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以上行为触犯刑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利用麻将、扑克、桌球、电游等工具参与赌博、组织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下列处分:
1、初次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2、再次参与赌博或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以上行为触犯刑律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播放或观看淫秽录象、光碟,浏览淫秽网站或翻看淫书、淫画者,给予下列处分:
1、凡翻看淫画、淫书或观看淫秽录象、光碟,浏览淫秽网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制作、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分:
1、偷窃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经公安部门确认偷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0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1000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按照同案犯处理。
6、对于屡犯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偷窃加重一级处理。
第十二条 对肇事、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破坏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群架,(指一方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参与,下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肇事并动手打人者,视情节按相应的处分后加重一级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虽自己未动手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动手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经法医鉴定,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打群架动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对先动手打人者,加重处罚。
4、做伪证
(1)目击却故意不说明情况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为他人做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
(3)打架者制造伪证或故意掩盖事实,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持械
(1)在争吵或斗殴中亮出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凡肇事、打架斗殴者,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对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医疗费和营养费等。
第十三条 对损坏公共、他人财物者,照价赔偿损失和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故意损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在桌椅、墙壁或其它公共场所乱画乱刻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公共、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毁坏文物古迹、古木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损坏公共、他人财物,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学生住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住宿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1、擅自留宿非本寝室成员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留宿于异性寝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扰乱学生住宿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学生住宿楼内焚烧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学生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外宿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一学期中发现私自外宿、累计三晚以上(含三晚)、七晚以下(含七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发现在校内外私自租房或外宿七晚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第十五条 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按《学籍管理制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使用奖(助)学金请客送礼,违者视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提议、怂恿,协同、威逼获奖学生利用奖学金请客送礼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后,未按《学籍管理制度》办理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旷课,视其旷课数量,给予下列处分: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6课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者,学院给予相应处分,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外,还给予相应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和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有关医疗、保险等规定,弄虚作假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为达到个人目的的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他人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水平测试证书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4、造谣、诬陷、侮辱、谩骂、诽谤或威吓他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按所犯校规加重一级成分。醉酒需送医院抢救者,费用自理。
6、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无理取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含学生)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造谣、传谣造成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在校内外各种公共场所故意肇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给学院或社会造成一定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从窗口、走廊乱扔物品、泼水等,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3、上课、自习、就寝时间在校园、寝室内无故大声哄叫,高声喧哗,敲锣打鼓,吹拉弹唱或高声播放收、录音机,燃放鞭炮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4、凡故意撕毁学院及地方党政部门或国家机关所张贴的有效期内的“通知”、“通报”、“布告”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5、违反用电规定者,除按规定没收电器和收取管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凡因违章用电引起火灾或其他事故,未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酿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6、调戏、侮辱、严重骚扰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7、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视情节和影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8、有卖滔、嫖娼等性交易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9、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者,给予警告处分;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0、购买或倒卖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1、非法制贩、传送、藏匿、吸食毒品及其他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2、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者,可从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2、侮辱、殴打教职工者;
3、屡次违反纪律,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加重一级处分;
4、有两种以上违纪处分(含两种),或同时违反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在其最重一条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5、邀集校外人员到校内寻衅滋事,扰乱校园秩序,违法乱纪;
6、涉外活动中丧失国格人格,对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7、违纪群体的骨干分子;
第二十三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受处分者,同时取消受处分当学年评先、评优、奖(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第四章 违纪处理的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部负责调查,系(部)会议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并会签后,由系(部)行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负责调查,系(部)会议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工作处行文。
3、开除学籍处分(属考试违纪的处分另见《考试违纪处分办法》),由系、部负责调查,系(部)会议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4、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须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系(部)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权限处理。
5、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学生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必要时可提出处理意见)送交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系(部)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6、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系、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材料。事发后两周内没有处理上报者,学生工作处将进行督办,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有关系(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系(部)重新审议,或报学院批准后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7、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时,由有关系、部按本条例协商处理。协商不了的,可报请学生工作处牵头协商处理。
8、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9、留校察看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或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不好者,可延长察看期,但察看期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对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毕业时只发毕业证明。一年后,由所就业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思想和工作表现证明,申请补发毕业证,受处分的学生要求解除处分,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班主任(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所在系(部)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即可撤消其处分。
11、开除学籍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无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系(部)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系(部)送达的工作人员(两人)口头告知其送达内容并记录在案,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由所在系(部)将处分决定寄送给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材料要齐全(含旁证、本人检查或交代、综合处理意见等,要填写《学生违纪处理单》;考试违规者,由教务处根据考试违规情况直接进行处理,但在处理前应当复核相关事实)。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条例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院普通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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