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操行分评定办法

 

 

  一、操行分评定基本原则
  1、操行成绩是对学生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法纪观念以及学习生活、集体劳动、公益活动各方面表现的全面考核、鉴定,操行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放入学生档案。
  2、操行成绩评定实行100分制,设基本分80分,对照奖扣分细则上下浮动,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
  3、学期操行成绩为学期每月累计平均分。不及格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不得评为先进。
  4、学年操行成绩为两学期累计平均分,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对待,作为升留级的依据,毕业班学生操行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半年后经用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鉴定达到合格者,学校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5、操行分每月评定一次,评定操行成绩的依据是:各班班级日志,辅导员检查登记情况,各系、学生处综合管理检查登记情况。评定程序是:院、系学生会各部门根据奖扣分细则开出奖扣分单;经主席团审批后交各班班委登记到操行分登记本,每月根据操行分登记本计算每个学生的操行成绩,交辅导员审核报系部书记审批。辅导员、学生处可直接对学生实施奖、扣分。所有奖扣分均记入当月操行分。
  6、学生对操行成绩有异议者,可向辅导员、学生处反映,对评分无理取闹者,学生处将该生当月的操行分定为不及格。
  二、操行分评定奖分细则
  (1)一月内上课及晚自习无迟到、无早退、无旷课、无病、事假的同学,每人加操行分2分。
  (2)一月内班级管理平均分为全系每一名者,班长及班团干部当月各加5分,其他同学每人加4分,第二、每三名者,班长及班团干部当月各加4分,其他同学加3分,第四、第五、第六名者,班长及班团干部当月加3分,其他同学加2分。
  (3)一月内全寝室人员无旷寝、无违纪且寝室卫生检查周平分在9.5分以上者,寝室长当月加操行分3分,寝室成员每人加2分。
  (4)一月内教室卫生获3次以上流动红旗,该班卫生委员当月加3分,其他同学加2分。
  (5)学生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取得一定成绩者,当月加操行分3分。
  (6)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班级活动,表现突出者加操行分2分。
  (7)爱护学校公物,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经查属实,每次奖操行分3分。
  (8)积极完成学校安排的(或自发组织的)突击性任务受到好评者,每次奖3分。
  (9)积极向院广播站、刊物、杂志投稿,被采纳者,每次奖2分。
  (10)坚持正义、见义勇为,敢于揭发坏人坏事并能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当月奖操行分5分。
  (11)凡被评为院级(含院级以上)、系部各类先进者,院级(含)以上奖5分,系部奖3分。
  (12)在院级(含院级以上)、系部各类比赛中获奖,院级奖5分、系部奖3分。
  (13)单元课评分班级第一名(有教务处证明),加操行分5分。
  (14)其它未涉及的奖分情况,辅导员、各系、学生处酌情处理。
  三、操行分评定扣分细则
  1、上课与自习
  (1)迟到、早退1次扣2分。
  (2)请事假1节扣1分,病、丧假除外。
  (3)旷课1节扣5分,每月事假超过7节,按旷课1节对待。
  (4)上课吵闹,不尊敬老师、不关手机等严重影响其他人学习,每人次扣5分。
  (5)上课穿拖鞋、背心及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扣3分。
  (6)自习时收看电视、放收录机、下棋、打扑克、大声吵闹、互串教室等,每人次扣3分。
  2、考试
  (1)考试作弊者每人次扣10-20分
  (2)不遵守考场纪律且对监考老师不尊敬,侮辱、谩骂监考老师的每人次扣20分。
  (3)拒绝补考者,每人扣10分。
  3、寝室管理
  (1)不按时起床者每人次扣2分。
  (2)不打扫卫生、不叠被子,扣该床位个人及值日生操行分2分。
  (3)在寝室周围随地大小便,乱倒脏水,携盒饭进寝室者,每次扣5分。
  (4)旷寝、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寝室,擅自留宿他人、私自调换床位等,每人次扣5分。
  (5)熄灯后,在寝室内点蜡烛,大声吵闹,吹拉弹唱、打牌、洗衣服、洗澡者,每人次扣3分。
  (6)在寝室酗酒、赌博,私拉乱接电线、生火做饭,损坏公物者,每人次扣10分,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其它
  (1)到校后,不按时注册,每人扣5分。
  (2)惹事生非,打架斗殴者,扣10分,并按有关制度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3)不按时打扫教室、公共区卫生,每人扣5分。
  (4)无故不参加学院、系部及班团组织的活动者,扣5分。
  (5)学生干部不以身作则、失职、造成严重后果者,扣10分。
  (6)顶撞、侮辱老师与工作人员及学生会干部,不听从教育者,每人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7)爬越围墙、不遵守校门出入规定,顶撞殴打工作人员,扣10分。
  (8)偷盗公私财物,损坏学校财产,每人次扣10分。
  (9)伪造证件,蒙骗老师及工作人员与学生会干部,每次扣5分。
  (10)行为不检,损坏学校形象者扣5分。
  (11)私拿他人信件,乱撕他人邮票者,扣5分。
  (1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者扣10分,受到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到严重警告者扣30分,受到记过处分者扣40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0分。
  (13)凡未列入的其它违纪行为酌情扣分。
  本规定自二00七年九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