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我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一名院领导分管,院保卫处负责,学工处和各系组织、实施,学院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明确职责。

  第四条 学院保卫处负责全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工作。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宿舍管理部门负责,教学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教学主管部门和教学实施部门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各系辅导员、班主任负责。

  第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服从管理,注重自身的人身和财务的安全。学生会设立学生安全组织,在院保卫处、学工处、团委的指导下,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保护作用,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院有关部门(团的活动经团委、班级活动经所在系(部);跨系(部)的活动经学工处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并报保卫处备案)。有关部门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学生在非假日离校,须经辅导员、班主任批准。

  第八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保卫处和学工处报告,并保护现场。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重大事故学院应在一天内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保卫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以求协助调查处理。

  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本着分清责任,妥善处理的原则。

  1、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中,因学院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院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中、实习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安全问题或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2、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辅导员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寻找,并通知学生家长。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4、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九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安置。

  第十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学院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五年计)的平均奖学金金额。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十一条 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报请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于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