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团体是学院学生根据共同的理想、专业和兴趣爱好等以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团体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学生团体以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社会、服务青年学生为目的,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而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四条 学生团体实现分级管理。院级学生团体由院团委管理;系(部)级学生团体由系(部)团总支团体部管理,学生社团部作为系(部)级学生团体的管理、指导机构和办事处机构,负责团体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学生团体管理部以“管理、服务”为宗旨,为学生团体活动当好参谋并解决学生团体的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学生团体部遵照“严格管理、积极引导、鼓励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各类学生团体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 加强学生团体内部管理,各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学生团体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二章 团体管理
第八条 成立学生团体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开展工作。
1、申请:应向院团委、院团体部提出申请,并提供:
(1)符合规定的学生团体名称和相关章程。
(2)学生团体的挂靠单位及金费来源。
(3)学生团体筹备负责人的情况介绍及所在挂靠单位的意见。
2、登记:填写“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团体登记表”。
3、审核批准:经院团委、院学生团体管理部经审察讨论后批准通过。
4、批准成立后,学生团体管理部向该团体颁发《学生团体许可证》,学生团体须立即开展活动。
5、学生团体的名称前冠以“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字样,名称享有专用权。
第九条 关于团体负责人的基本规定:
1、学生团体负责人需由民主选举产生或协商推举产生,学生团体负责人应是思想进步、品德高尚、成绩优良、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学生。
2、学生团体负责人应该接受团体管理部的监督和指导,团体管理部有权对不称职的团体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3、若团体负责人面临改选,则需向院团委提出报告,新老负责人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条 学院内部学生团体报刊的审批程序
1、校际交流的内部报刊,由主办单位提出,院团委审核同意,报党委备案,才能印发。
2、校内交流的内部报刊,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团委审核批准后,才能印发。
3、各系(部)学生团体创办的报刊,如只限与系(部)内印发,由各系(部)团总支审核批准后,报院团委备案,才能印发。
第十一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有符合自身发展的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名称;
2、宗旨;
3、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4、活动的内容,范围及活动方式;
5、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6、团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7、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
8、团体成员资格的取得和审核(成员条件、入退手续);
9、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所有学生团体必须履行学年注册手续,每学年上学期的第一个月须持《学生团体许可证》到院学生团体管理部进行注册,逾期不登记注册的团体视为自动解散;
第十三条 各学生团体自身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团体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2、选举和增补团体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3、制定修改团体章程;
第十四条 各团体负责人是该团体的代表人,应带领团体成员积极开展活动,并对该团体所有事物负责。
第十五条 团体活动:
1、团体活动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校园文化建设,有利于服务青年的成长、成才,有利于服务社会的要求。
2、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对团体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独立自主,有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3、各团体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和期末放假前一周内分别向学生团体管理部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各团体举行活动前应向团体管理部报告详细活动方式,在活动时接受团体管理部的指导和监督。
5、团体活动安排应与学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一致。
6、跨校际的活动必须报经院团委、院学生团体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开展。
7、学生团体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反映学生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各团体必须团结友善,不得以不正当行为进行竞争。
9、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取消“优秀团体”和有关评比奖励的资格。
(1)三次(含三次)以上不参加院学生团体管理部召开的团体负责人会议的;
(2)不服从管理制度的;
(3)校内外活动不提前申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按规定按期注册的。
第十六条 团体财务
1、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要积极争取校内外的广泛支持;
2、各团体必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团体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学院的有关财务规定;
4、团体的公共财务是为团体服务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挪用。
第十七条 学生团体每学期均需对本团体内成员注册一次,并将注册情况及有关事宜报告院团委团体部。
第十八条 变更和终止
1、学生团体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更名,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则视为原团体注销。
2、学生团体因难以维持和其他原因,在征得大多数团体成员同意后,向院团体和团体管理部申请解散,由团体管理部讨论后注销并公告。
3、对违反国家法令,学院规章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学生团体经院团委批准,院学生会团体管理部有权视情况作相应整顿和处理,直至勒令解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团体评估和奖惩
第十九条 院团委团体部每学年对全团体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优秀团体、合格团体和不合格团体。
第二十条 结合检查和评估对受表彰的团体及团体负责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其团体给予相应处分。
1、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2、未经院学生团体管理部批准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与团体管理部批准的方案不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财务混乱的;
4、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
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活动和勒令解散,对受处分的团体,其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学生团体可制订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团体组织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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