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中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院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一)“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奖;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
  (三)“优秀毕业生”奖;
  第五条 学院设立以下集体奖;
  (一)“优秀团支部”奖;
  (二)“优秀班集体”奖;
  第六条 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颁布奖章或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奖条件
  1、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注册团员,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为优秀;
  2、能模范遵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正确行使团员权利,履行义务;
  3、积极参加团内活动,一年中,团内活动请病事假不超过一次;
  4、学习成绩好,各门功课平均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5、身体好,体育成绩良好以上,心身健康。
  第九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1、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注册团员,是团支部、团总支、院团委在任团干部,任期不少于一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为优秀;
  2、能模范遵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积极努力开展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关系良好;
  3、学习成绩好,平均成绩75分以上,单科成绩及格。
  4、身体好,体育成绩良好以上,身心健康。
  第十条 “三好学生”评奖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具备一定的群众基础,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为优秀;
  2、学习好,年度内无补考,各门功课平均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良好以上,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班级组织的文娱活动,身心健康。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得者应是班委干部或学院学生会各级组织学生干部,任期不少于一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为优秀;
  (一) 政治思想觉悟高,日常工作积极主动,学习生活表现突出,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二) 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单科成绩及格;身体好,体育成绩良好以上,身心健康。
  (三) 组织纪律观念强,遵纪守法,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四) 团结同学,关心同学,帮助同学。
  (五) 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敢于对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对坏人坏事展开斗争。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思想品德考核成绩为优秀。
  (二)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
  (三)在校期间,曾受到过院级表彰,未受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四) 在校学习期间无补考,平均成绩75分以上,毕业设计成绩为优。
  (五) 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英语和计算机通过等级考试。
  第十三条 “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 考核项目和分值
  (1)团支部组织健全,支部管理制度完善,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10分)
  (2)按要求开展组织生活,并做好记录;(10分)
  (3)团员按时注册,团费及时上缴;
  (4)完成上级团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10分)
  (5)凡向院团委、团总支所办刊物、橱窗,广播站等宣传媒体投稿,每一篇加0.5分,采用后加1分;
  (6)参加学院文艺(活动)的支部每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给予6、5、4、2的分值;
  (7)团支部工作有特色,工作成效显著,学院团委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奖5—10分;
  (8)支部有团员、学生获学院以上表彰者,每人次加1—5分,受学院团内、行政处分每人每次扣1—5分。
  (二)支部团员发生重大违纪事件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优秀班集体”评奖条件;
  (1)班委会组织健全,班级管理制度完善,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10分)
  (2)在系(部)开展的纪律、卫生、体育等评比中成绩优秀;(30分,各项成绩第一名得10分,每降一名减1分,单项10名以后不能参评。)
  (3)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对任何公开或隐蔽地煽动和组织闹事、破坏稳定的言行能及时反映并批评制止;(10分)
  (4)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全班同学必修和限制性选修课学习成绩优良占百分之七十以上;(10分)
  (5)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院工作人员和楼长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卫生,宿舍整齐、干净,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喧闹等现象;(5分)
  (6)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5分)
  (7)班级各项会议、活动记录完备,每学期不少于10次。(10分)
  (8)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与比赛,体育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每一人次参加加1分,获奖者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加2分)
  (9)获学院以上表彰者,每人次加1-5分,受到学院行政、团委处分每人次扣1-5分。
  (三)班级发生重大违纪事件一票否决。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管副院长任主任,党政办公室、院团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学生工作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六条 各系(部)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
  第十七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系(部)评审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参照《学生思想品德考评条例》。
  第十九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奖评选办法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候选人由系学生工作组或团支部推荐(院级团干部由所在工作单位提名推荐),报系(部)团总支审核后由院团委审查,并报院党委审核批准。评审采用“初评——征求意见——复审”的办法。
  第二十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奖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候选人由系(部)学生工作组或班级推荐(院级学生干部由所在工作单位提名推荐,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由院团委提名推荐),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评审委员会审批,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评审采用“初评——征求意见——复审”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 奖评选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由班委会、班主任(辅导员)提出初选名单,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由本单位学生工作组审查,经本单位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候选人名额不超过当年各系部毕业生人数的5%),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二)各系部应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与毕业教育与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大学期间在思想、学习、体育锻炼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或有特殊贡献者,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优秀团支部”评审办法
  (一)由各系团总支推荐。推荐材料要详细说明各项奖励条件的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按时交到院团委。
  (二)院团委审核推荐材料。采取“初评——征求意见——复审”的办法。
  (三)报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优秀班级集体”评比办法
  “优秀班集体”的评审,由各单位奖励评审小组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上报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上述奖金数额或奖品依学院每年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获得学院奖励的个人,将获得荣誉证书和纪念品,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优秀集体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或奖品,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二十七条 获得学院奖励的个人和集体才能参加市级或更高级别的评优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支部”每年四月底前评选完毕,五四青年节前表彰;  “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优秀班级集体”的评选工作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十月份进行表彰;“优秀毕业生”每年十一月评选。
  第二十九条 奖金应主要用于购买书籍、学习用品、生活必需品,禁止用奖金请吃请喝及其他非法用途,一经发现,由学院视情况予以批评、追回奖金、撤消奖励等处理。
  第三十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者应在参评学年内未受学院任何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各系部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进行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生工作处、院团委负责解释或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