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假满后及时销假。如需继续请假,应继续办理续假手续。不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参加学习、班级活动或离校的,均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 学生节假日回家,允许节假日前一天下午在4:30后离校,必须于节假日的最后一天晚6:00之前返校。因故不能返校者,应及时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在校学生请假手续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请他人代办。
第三条 个人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医院证明请假;本人直系亲属病、丧、事,须持有电报、信件请假。
第四条 请假批准程序及权限:
(1)请假者需报辅导员,并填写《学生请假单》
(2)一天,由辅导员批准,报系(部)备案;
(3)二天,由辅导员、系(部)批准;报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系部备案;
(4)三天,由辅导员、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学工处备案;
(5)四天或七,由辅导员、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工处批准;
(6)七天以上,由辅导员、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主管院领导批准,学工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请假学生按期返校后,须先向学生工作办公室销假,学生工作办公室责任人在《学生请假单》上签署销假日期,并作为资料保留在系(部)。
第六条 请假学生如须续假,可以电报、信件或书面申请,报告班主任、辅导员或学生工作办公室责任人,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如学院或学校不批准续假,或未经办理续假手续,则请假学生必须立即返校或到指定地点,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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