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使我院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勤奋钻研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本院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籍普通大、中专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
国家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
湖南省政府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
学院奖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比例及条件为:
1、国家奖学金和湖南省奖学金政府奖学金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等有关规定评定;
2、学院奖学金评定比例及条件为:
一等奖学金人数按学生人数的1%评定;综合测评成绩列本专业前5% 。
二等奖学金人数按学生人数的5%评定;综合测评成绩列本专业前10% 。
三等奖学金人数按学生人数的14%评定;综合测评成绩列本专业前25% 。
第五条 奖学金发放标准:
国家奖学金:4000元;
湖南省政府奖学金:3000元;
学院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600元;三等奖学金400元;单项奖学金一等奖200元;单项奖学金二等奖100元;单项奖学金三等奖50元。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
1、艺术设计竞赛奖:获国家级竞赛一、二、三等奖者,按单项一等奖奖励;获省(部)级竟赛一、二、三等奖者,按单项二等奖奖励;获地(市)级(不含学院)一、二、三等奖者,按单项三等奖奖励。
2、学术论文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可评单项一等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论文可评二等奖;在普通刊物(含校刊)发表论文,可评单项三等奖。
3、文艺体育活动奖:参加省、部级以上文艺、体育比赛获奖,视获奖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4、精神文明奖:学生如有舍己救人,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事迹突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应遵守如下原则:
1、评定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定。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营私舞弊现象,除取消相关评定资格外还要追究相关审核人的责任。
2、评审过程中,若发现与评定条件不符合者,直接取消评定资格,不予补报。
3、严格遵守评定比例,在名额换算中,从小数点后第一位数采取四舍五入办法。
4、学生奖学金应用于正常的学习、生活,如发现有挥霍浪费现象,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的组织与程序:
1、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奖学金评定工作,各系、部负责组织本系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2、学生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各系部于9月25日前将评定结果报学生处。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由学生处复核,报主管院领导审定;二、三等奖学金由学生处审定。
3、单项奖学金由各系、部申报,学生处审定。
4、评定结果由学生处负责张榜公布,征求师生员工意见。
第九条 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资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有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错误言行者;
2、触犯刑律或有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制裁者;
3、受党纪、政纪、团纪处分者;
4、有严重违犯校纪校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者;
5、男女交往,举止不得体或其它有伤社会风化等不良行为者;
6、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
7、休学者(一年);
8、未交清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者;
9、有其它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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