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院公章的严肃性,规范印章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公章是指中国共产党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书记、院长六枚印章。
第二条:凡是以学院党委、行政制作的文件等公文,分别用学院党委、行政印章;凡是以学院党委办、院长制作的文件等公文,分别用党办、院长办印章。需要用书记、院长签章的公函,在书记、院长授权情况下使用。
第三条:各系、各部门制作的党政文件等公文,分别各系、各部门印章,特殊情况需用学院党委、行政公章的,需经学院党政办公室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第四条:介绍信、证明信等需要学院党委、行政签章的经审核后方可使用学院党委、行政公章。
第五条:本院教职工办事需学院党委、行政签章的,一律需经学院党政办公室领导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凡是需用学院党委、行政公章的部门和个人,心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先登记后用印。
第七条:学院党委、行政公章,不允许盖在无正文的空白纸上。特殊情况需盖章的,必须经党政办领导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事情处理完后,如有剩余的已盖章无正文空白纸必须退回办公室。
第八条:不执行此办法使用学院党委、行政公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印章管理人自负,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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