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财产管理,规范各部门财产管理员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均设兼职财产管理员一名(称为部门财产管理员),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财产管理工作。
第二条 部门财产管理员由各部门提名,学院下文任命。部门财产管理员行政上由所在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学院财产管理职能部门领导。
第三条 部门财产管理员职责:
1、对本部门的财产管理负主要责任。
2、负责本部门财产的建账、建卡、查验及部门公共财产的保管工作。
3、负责本部门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上报,物资的入库、领用等工作。
4、定期会同学院财产管理人员对本部门财产进行清点,以保证学院和使用部门的财产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5、负责本部门财产毁损情况的统计、上报、维修申请等工作。
6、负责本部门财产毁损的责任追查工作。
第四条 部门财产管理员的考核:
1、部门财产管理员的考核,由所在部门的考核与学院财产管理职能部门的考核组成,各占50%,综合两部分的结果作为其学期或年度考核成绩。
2、学院财产管理职能部门对部门财产管理员的考核主核依据其完成第三条规定的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学期考核评定直接定为D等:
①、不热心财产管理员工作,完全不履行财产管理员职责,致使部门财产管理混乱,部分财物丢失,无从追查去向的。
②、由于部门财产管理员失职,造成财产损坏或丢失,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4、考核细则
①、部门财产管理员的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00分;
②、未及时将所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时间在半个月以上的,每次扣5分;
③、不配合学院财产管理部门对其所属部门财产账、物清点查验的,每次扣5分;
④、财物丢失或损坏,隐瞒不报的,每次扣20分;
⑤、私自外借所管财产,每次扣20分;
⑥、所属部门财物损坏或丢失,认定财产管理员有责任的,按损失财产的价值每1万元扣10分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第五条 部门财产管理员的奖惩
1、财产管理员学期或年度考核奖惩按学院行管人员学期或年度考核奖惩办法实行。
2、因财产管理员过失造成学院重大财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及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按照《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八章规定执行。
3、学院按年度每年评选出两名“优秀财产管理员”,每人给予1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部门财产管理员调离工作岗位或不再担任财产管理员,应先通知学院财产管理部门,并由学院财产管理干事组织对部门财产进行查验,并监督其与继任者办好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