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贯彻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强化基础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以人才培养服务为原则。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学院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评估、统计、核验、配置、处置、报告和使用的监管。
第五条 凡用于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生活等用途的资产设备,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院拨经费或部门自筹经费);不论来自何种渠道(自制、调拨、捐赠等),产权均属学院;均需按本条例统一管理。
第二章 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院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统管、使用部门专管、领用人保管的三级管理体制。学院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为总务处,分管副院长和总务处负责人为学院财产管理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和部门财产管理员为部门财产管理责任人,学院教职员工对其领用、租用或明确为其保管的财产负责。
第七条 总务处设财产管理干事,负责学院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每部门设一名兼职财产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的建账、建卡、查验及部门公共财产的保管工作。
第八条 财产管理干事应定期(每学期一次)会同部门财产管理员对各部门固定资产进行查验,另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对部门财产进行清点、核对,以保证学院和使用部门的财产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同时应经常性地与财务处资产账进行核对。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和部门财产管理员对本部门资产负有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应对其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点;部门财产管理员调离工作岗位或不再担任财产管理员,应先通知总务处,并由总务处财产管理干事组织对部门财产进行查验,并监督其与继任者办好交接手续;学院教职工调离学院或者退休,应办理好公共财产的清退、交接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作为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1、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能独立使用的,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物资;
2、单价虽不满2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3、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
第十一条 自制、捐赠或调拨进院的各类财产,凡满足第十条规定的一律列入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1、土地。指学院拥用的所有土地。
2、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指产权属于学院所有,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经营、生活服务用途的建筑物;
3、专用设备。指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使用的各种设备、仪器、仪表、机械、模型、标本、工具量具等;
4、一般设备。指行政办公及后勤服务使用的各种家具用具、仪器设备、机械、工具、机动车辆、各种消防及保安设施等;
5、图书。指学院图书馆及其他部门的藏书,包括各种中外文书籍、杂志、电子图书、音像资料等;
6、其他固定资产。
每一类资产中纳入学院资产管理范围的明细目录由总务处制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造价或购置价格入账,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应减少其原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增减固定资产价值。
但大修理、大修缮和维修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
第十三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院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分清急缓,逐步解决。
第十四条 增添固定资产,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按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不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的增添,应由各处系提出申请计划,申请计划分为年度(学期)计划和临时购置计划两种。
第十五条 对于重点项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或购置批量大的常规设备,必须调查研究,进行可行性论证,总金额超过五万元的,需经院长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我院的固定资产的管理,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购置物资,必须坚持“三先三后”的原则:先请购审批后采购添置,先入财产账后入财务账,先验收入库后报账使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经过以下流程:
1.使用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或学期计划按规定格式填写请购计划表,提出请购计划,临时性资产添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2.根据审批权限,相关领导对请购计划进行审批。
3.由总务处及相关部门组织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4.物资采购完成后,由总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对购回的物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三联入库单(一份交总务处、一份交财务处、一份留存使用部门财产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
5.总务处财产管理人员在三联入库单上签盖财产登记专用章,留存一联入库单作为登记固定资产增加的原始凭证。
6.根据审批权限,相关领导在三联入库单和发票上签批同意报销。
7.财务处报销并进行固定资产增加的登记。三联入库单上没有签盖财产登记专用章的购物发票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自制、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物资,或无偿调入本院任一部门的物资,都应及时到学院指定的单位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写三联入库单,进行财产登记后,方能投入使用。
固定资产添置流程图







第十八条 利用学院资金建设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在总务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结清工程款项。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所有固定资产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其添置、更换、安装和维修由总务处统一组织进行。按照“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公共财产的管理责任划分如下:
1、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会议室、工会活动室、老干活动室、收发室、车辆、汽车修理及配件燃料等;
2、教务处负责管理图书馆、电脑室、电教室、展厅、学术报告厅等场所的财产;
3、各系负责管理本系所属班级教室、学生寝室及所属工艺室等的财产;公共基础课教学部负责语音室、静物保管室、体育保管室等场所的财产;
4、学生处负责礼堂、广播室等场所的财产;
5、各部门所配公共财产由各部门负责管理,院领导办公场所财产由院办公室负责管理;
6、消防器材由保卫处统一负责管理;
7、公共建筑物及上述几款中没有涉及的学院财产由总务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二级三账”制度。“二级”是指学院财产管理实行二级管理。一级管理由总务处财产管理干事在分管副院长和总务处的领导下进行,负责学院所有固定资产的增减登记,检查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同时经常与学院财务处固定资产账对账,以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各部门的财产管理为二级管理,各部门的财产管理责任范围按第十八条规定划分。各部门应设兼职财产管理员负责建账、保管及报表,定期进行财产清点、检查,并填写有关报表,在管理业务上受上一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账物必须与总务处学院财产总账相符。 “三账”是指学院固定资产实行财务账、财产(总)账、各部门(分)账三级账。财务处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总务处设立与财务处对口的全院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各部门设立各自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账,三账必须相符。各类账按手工账和电脑账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其中总务处设立的全院固定资产总账建立电脑账,以便能实时了解学院固定资产的状况。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发生增减(包括赠送和无偿调进、调出的物资)时各部门管理员应及时如实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减少)表报总务处和财务处作固定资产增减记录,各种账、卡、单、表应填写清楚,记录准确。账卡、物要定期核对检查,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贵重物品和风险较大的设备必须办理财产保险。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产管理人员如发现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和其它事故时,应迅速向总务处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追查原因,做出记录,以便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全院师生员工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管理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个人私自使用、移动或调换任何物资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进行实物验收和办理入库手续的固定资产不得使用。
第六章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变动是指固定资产的领借用、调整、报废、报损、丢失、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等。固定资产的变动必须经过审批且按下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领用。办理入库手续后的固定资产要投入使用,必须先办理领用出库手续。
库存固定资产的领用,需按以下流程办理:
1、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2、填写领用出库单(一式三份),并在备注栏注明用途和存放地点。
3、总务处财产管理干事签批同意出库,并留存一份出库单。
4、仓库保管员凭总务处签批同意出库的出库单,按量出库物质,留存一份出库单作为物质出库的依据。
购回即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在办理入库手续后马上办理领用出库手续。
固定资产领用出库后,仓库保管员和总务处财产管理员应及时分别做好相关账目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借用。院内单位或个人,因公需要短期(一般不超过半年,超过一年的可申请固定资产的院内调整)使用其他部门的固定资产的,可以申请借用。借用单位或个人出具借据且与被借部门商定归还的日期,经总务处财产管理员和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借用其他部门的固定资产,被借部门的财产管理员需做好借用登记。
固定资产一般不外借,如确需对外出借的,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据并注明归还的日期,一般还需院内人员签名担保,经总务处财产管理员和分管副院长审批后,各级财产管理员方可外借学院财产并做好外借登记。数量巨大或贵重物品外借,需报院长批准或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各级财产管理员都无权私自外借学院财产。
各级财产管理员应该每两周检查一次借据,协同有关人员按商定归还的日期催促归还。出借的固定资产在借用期满收回时要与借用单位共同验收,检查是否完好无损。造成财产损失或损坏的需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调整。固定资产的调整是指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在院内不同的管理或使用部门之间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动。固定资产的调整应当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由资产的调入(或调出)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2、经总务处财产管理员和分管副院长同意,并同调出(或调入)部门进行协商,一般应征得调出(或调入)部门同意。
3、在总务处财产管理员的监督下,填写财产调拨单三份(移交双方和总务处财产管理员各存一份),双方进行财产的移交工作。三方的财产账作相应的调整,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4、在特殊情况下,固定资产的调整也可由总务处财产管理员提出,经分管副院长审核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后直接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按报损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和报损,一般应集中进行,按以下流程办理:
1、由财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
2、总务处、财务处、财产使用部门(如有必要还需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检查,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者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于新购同类资产的价值时方可报废、报损。金额巨大的需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如属故意损坏的,需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分管副院长、总务处、财务处、财产使用部门的负责人、有关专业技术检验人员和学院财产管理员会签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三份(财务处、总务处和财产使用部门的财产管理员各存一份),并报院长审批同意。
4、财务处、总务处和财产使用部门的财产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5、经批准报废、报损了的固定资产,应由总务处收回,如无残值,作废弃品处理;如能出售,可作变价处理,其残值应专项入账,用于补充、更新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丢失。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失职或保管不力,致发生被窃、遗失等,按丢失处理。不论何种原因致使固定资产发生丢失,财产管理员务必及时向总务处及有关部门报告。在确认无法追回丢失财产时,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失:
1、由部门财产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提出处理意见。
2、分管副院长、总务处、财务处、财产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及学院财产管理员会签固定资产报失单三份(财务处、总务处和财产使用部门的财产管理员各存一份),在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后,做出处理意见,并报院长审批。
3、财务处、总务处和财产使用部门的财产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4、如丢失的固定资产已投保,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索赔所得款应专项入账,用于补充、更新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闲置或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可参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维修
第三十二条 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及检修工作。固定资产的维修统一由总务处负责,使用部门相关人员有义务协助维修,但经常性的检修工作和维护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改制和检修,应事先提出可行性报告,经部门及物资管理部门的同意,报分管副院长批准,方可进行,严禁无准备的随意拆装。
第三十四条 对于技术性较强的固定资产的维修,如需在院外进行维修,使用部门需填写外出维修单,注明维修所需时间,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总务处财产管理员签批同意后方可院外维修。贵重物品或数额巨大的需经分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维修完毕后需及时收回验收。外出维修造成丢失的,参照第三十条按丢失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凡造成学院固定资产丢失、人为损坏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固定资产损坏、流失的,都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以经济赔偿为主,行政处分为辅。赔偿数额指固定资产原值与保险公司赔偿额的差额。个人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上年总收入的10%。
第三十七条 责任划分及处罚
1、个人领用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或丢失情况,由领用者按赔偿数额予以全额赔偿。
2、对已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因部门负责人和部门财产管理员未加以重视而造成公共财物受损、被盗的,负有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部门财产管理员分别承担赔偿数额的50%、30%,其他有关人员承担赔偿数额的20%。
3、违反物资存放规定而造成公共财物受损或被盗的,部门财产管理员承担赔偿数额的90%,部门负责人承担赔偿数额10%。
4、因部门工作人员个人失职而造成公共财物受损或被盗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数额的90%(多人失职的,由责任人依据责任大小分摊),部门负责人承担赔偿数额的l0%。
5、未按正常程序审批,私自将公共财物借给他人,造成财物受损或丢失的,由借用人、出借人、部门财产管理员、部门负责人分别按40%、40%、10%、10%的比例予以赔偿。若无法从借用人处追偿损失的,借用人应承担部分由出借人承担。
6、大件物品从学院内丢失,学院保卫处负责人及门卫承担赔偿数额的20%。由于失职而造成公共财物受损或被盗的,除按上述条款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与年度考核、评优、晋级挂钩。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7、教室、寝室财产由各系制定相应的责任划分、赔偿制度。赔偿由各系执行,赔偿所得归各系所有;教室、寝室财产的维修费用由学院和系各出50%。
第三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1、各部门发现公共财物损坏或丢失的,应及时上报。一般物品损坏,上报学院财产管理职能部门;贵重设备损坏,应及时上报学院财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分管副院长、院长。发生公共财物丢失的,在上报学院财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分管副院长、院长的同时,还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后勤分管副院长、纪检、财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组成。
3、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结合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院务会议研究。
4、财务部门及人事部门根据院务会议决定实施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学院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有不相符之处,按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