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物资采购制度

  为了加强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杜绝物资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中“物资采购”是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后勤物资、办公用品、家具和基建物资设备、图书资料等利用学院资金购置的所有物品的采购。

  第二条 物资采购应遵守下列原则:

  1、经济适用原则。采购员在考察价格和采购时要综合考虑设备的质量、性能和价格等因素,遵循适用和节约的原则。

  2、集中采购原则。为了统一管理,降低购买价格,各部门应按年度(或学期)制定物资采购计划,经审批后交职能部门统筹安排,集中采购。

  3、集体考察和集体采购原则。对少量物资采购进行考察价格或购物时,一般不少于两人;大宗物资采购应有相关部门四人以上人员参加。

  4、采购责任追究原则。采购人员对所购设备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对外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时,合同除包括设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厂商、产地、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应包括产品质量方面的内容。因产品质量、价格等原因使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条学院总务处设物资采购干事一名,负责制定物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事宜,编制招标文件、购买合同等。

  第四条物资采购权限分配:

  1、学院固定资产采购由总务处统筹安排;

  2、大批量的低值易耗品采购,由总务处组织进行集中采购;

  3、零星低值易耗品采购,总值在200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组织采购;总值在2000元以上的,由总务处组织采购。

  第五条物资采购流程:

  1、提出计划。使用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或学期计划按规定格式填写请购计划表,提出请购计划,根据审批权限,相关领导对请购计划进行审批。零星采购,总值在1000元以上的,需打印请购申请及经费预算,报相关领导审批。

  2、成立物资采购小组。使用部门单独采购的,由使用部门指定两人以上人员组成采购小组;由总务处牵头采购的,按下列情形组成采购小组:

  1. 总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物资采购干事和使用部门代表组成;
  2. 总值在500050000元的,由总务处负责人、使用部门负责人(或代表)、财务处负责人(或代表)、物资采购干事组成采购小组;
  3. 总值在50000元以上的,由后勤主管副院长、使用单位、纪检、财务、总务处共同组成采购小组。

  特殊情况下,可由院长临时指定采购小组。

  3、市场考察。采购小组应根据采购计划对市场进行多方考察,以了解市场现状、候选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参考产地、参考价格、参考厂商情况等。

  4、实施采购。在市场考察的基础上,实施采购。

  第六条 物资采购可采用下列方式:

  1、招标采购:总值在50000元以上的批量物资采购,应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一般情况下实行邀请招标方式,金额特别巨大的,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2、竞争性谈判采购 在市场考察的基础上,选择2-3家厂商就产品性能、质量、价格进行谈判,以求使所购物资达到最佳性价比;

  3、询价采购电话或实地咨询产品性能、价格,再确定是否实施采购。

  第七条 无论何种采购形式,除金额较小、即时清结的以外,应订立书面购销合同,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物资技术要求等。

  第八条所有采购均应严格控制在财务预算和采购计划范围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超预算、超计划采购。

  第九条物资采购完成后,总务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物资进行验收、入库;通过招标实施的采购,以合同约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为验收标准;虽未招标,但签订供销合同的采购以合同约定为验收标准;没有签订供销合同的采购,以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为验收标准。

  第十条 参与采购的单位和人员要认真学习物资采购供应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纪检、财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2、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的。

  4、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贵重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费而不上交的。

  5、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6、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学院有关规定若与本制度有不相符之处,按本制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