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临时工的规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目前学院临时工使用和管理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临时工用工原则

  1、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对临时用人用工的政策和法规,严格维护学院利益和被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2、先确定临时用工岗位,再聘用;岗位终结后,临时聘用人员即自动解聘,不能留人待岗。

  3、用工合同根据岗位需要时间的长短签订,最长一年一签。

  4、临时工连续聘用期不能超过两年。

  第二条 临时工工资待遇

  执行固定月工资制,根据岗位确定工资标准,其中聘用为执行固定月工资制的临时工在院内的钟点工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凡在临时工的工作职责范围之内的不能计钟点工。

  第三条 临时工岗位要求

  1、男性:18─65周岁,女性:18─60周岁,身体健康,并具有我国居民身份证、体检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暂住证等,签约时需交上述证件复印件于用人部门。

  2、热心于此类工作,身体好,无劣迹,讲奉献;工作要尽职尽责,服从安排。

  3、不准在校园内小买小卖(含烧开水、洗衣服等)。

  4、试用期一个月,在试用期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5、在聘用期间,临时工违反学院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予以解聘。

  第四条 院人事部门职责

  1、根据学院的工作需要和用人部门的用人计划,制定临时工管理规定、审核学年用工计划和工资标准,并将计划上报学院领导审定;

  2、负责监督用人部门对临时工管理和用工,负责对临时工的宏观管理工作;

  3、执行临时工工资标准;

  4、核发临时工的工资。

  第五条 用人部门职责

  1、严格执行学院有关临时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

  2、上报学年新增或变更临时工岗位、工资标准的计划,并负责确定本部门临时工用工人选,并办理招聘手续;

  3、承担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有关档案记录的保存、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等;

  4、对临时工进行上岗前技术和安全培训;

  5、定期对临时工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6、用人部门因违反学院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用人部门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造成劳动纠纷后的处理工作,应由该用人部门牵头处理;如造成学院名誉的损害,学院将根据情况追究用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临时工招聘与用工程序

  1、一般情况下,学院院务会每学年研究一次临时工岗位和工资标准。

  2、用人部门必须于每年6月底前向人事部门提交下一学年度的新增或变更临时工岗位、工资标准的计划,由人事部门审核提交学院院务会研究审定,用人部门在接到人事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实施招聘。

  3、在平时,用人部门需要对聘用为执行固定月工资制的临时工调整岗位、工资标准的或个别需要新增临时工岗位、确定岗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部门及时向人事部门提出,人事部门与用人单位共同研究,报分管副院长同意,院长批准;用人部门在接到人事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实施招聘。

  4、经聘用的临时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享受工资待遇。

  5、用人部门违反学院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临时工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应完全由用人部门承担。如对学院造成名誉损失,学院将追究用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6、因突击性任务需要外请临时工,由用人部门提出,报分管副院长同意,工资标准事先由用人部门报人事部门核实和备案。

  第七条 临时工工资的发放办法

  1、各用人部门必须在每月1—6号将上月用工情况以表呈报人事部门;延期上报的,视不同情况,每次扣用人部门负责人的岗位工资30元。

  2、人事部门将每月临时用工工资核实汇总统计经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人事劳资的院领导审批。

  3、学院财务部门发放工资。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用人部门需继续使用临时工的,必须经人事部门同意,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各用人部门应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3、如临时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院规院纪,或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出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时,用人部门应及时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临时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第九条 临时工的用工管理

  1、各用人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工的考核与管理工作,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对违纪、违章但情节较轻者,应及时提出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对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错误或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用人部门应及时解聘,报人事部门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2、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院规院纪、违反劳动纪律、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劳动合同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予以惩处、赔偿经济损失。

  3、学期和学年对临时工的考核必须由用人部门牵头,人事部门参与、共同讨论、统一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马上予以解聘,

  4、用人部门牵头、人事部门参与,对临时工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保证每个月至少检查或抽查两次,在检查或抽查中发现临时工违反学院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马上予以解聘。

  5、对于需要解聘的临时工,由用人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院字[2005]34号临时工管理试行办法”文件终止失效,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临时工劳动合同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