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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 审核:   [发表时间]:2016-10-08 [来源]: [浏览次数]:

湘工美职院〔201664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履行培养合格人才的工作职责,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的所有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


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的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规定单位价值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学校名称、学校声誉、机构代码、形象标识等校名校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等方式向校办产业和校外单位的投资。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等原则。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按其不同形态和分类,由相关部门归口管理;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及其使用人对本部门管理或者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校长(法定代表人)任主任,分管后勤、财务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后勤处、监审处、财务处、党政办、教务处、科研处、校企合作处、信息中心、院系部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协调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后勤处。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为学校资产管理的各类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制定和重大建设项目确定等提供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审核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四)处理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代表学校对学校用于经营的资产与收益进行监督与管理。

(六)对学校对外投资、出资等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报学校党委会或校务会议审定。

(七)对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领导、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 后勤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的监管。

(三)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参与学校增量资产的论证、评价,负责增量资产的采购与配置。

(五)负责审核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组织审核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实施方案。

(六)负责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七)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政办、科研处、财务处、后勤处、校企合作处、教务处等部门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登记、日常信息统计报告、资产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申报、购置、使用及处置等审核手续。

(四)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定期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本部门归口管理的资产变动情况。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实物、价值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后勤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负责组织学校资产配置计划申报,组织物资采购工作;组织资产安全检查工作;资产处置方案起草和报审,并组织实施;组织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资产信息统计工作等。

党政办:负责学校校名、校徽、校誉、形象标识、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科研处:负责学校各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以及各类经济实体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所得收益的管理。

教务处:负责学校主编的各类教材、开发的课件资源等教学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学校各类图书资料等资产的管理。

校企合作处: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的管理,负责学校校办企业资产产权登记年检、财务状况及保值增值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收缴企业应缴利润和费用。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资产进行管理,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三)拟定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处置方案并报批。

(四)负责本部门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贵重仪器设备的共享等工作。

(五)接受学校后勤和财务等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配备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部门资产管理员由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并向人事处和后勤处报备。部门资产管理员变动,须及时办好交接手续,并报人事处和后勤处。部门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账务管理。

(二)办理固定资产的登记、变更、报废等手续。

(三)负责低值品、易耗品的登记、建账和管理。

(四)做好本部门资产日常管理、统计及资产清查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任务。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于每年1031日之前提交下一年度拟配置资产计划,包括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投入使用时间、资金来源等,报后勤处和财务处。

第十八条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实行使用效益和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后勤处进行调剂。

第四章资产验收与入账

第二十条资产验收由后勤处根据合同、招投标文件及有关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新增的所有资产、校外单位和个人捐赠品等都必须验收;新购资产必须在供应商提出书面验收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二条资产验收必须有纪检监察处、财务处、后勤处代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专家、使用部门代表在场,验收意见必须在现场确认签字,不得事后补签。

第二十三条学校新增的固定资产,均需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凡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后按实际购置成本登记入账。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进行决算并交付使用的,按实际建造成本登记入账;未进行决算而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先按估算成本登记入账,待决算完成后再按实际成本调账。

第二十四条学校各部门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相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五章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学校国有资产的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是指对学校所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建立健全资产验登记、领用保管、变动收回、清查盘点等内部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资产领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资产因校内调剂,导致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变更,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同时要督促资产使用部门做好资产实物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效率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优化资产配置,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对于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可通过专业化集中管理或建立网络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共享共用。逐步推进建立校内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将资产面向校外开放。

第三十二条严禁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要求报财政部门审批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利用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五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学校所有。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资产报表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处置。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者鉴定,或者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学校各类资产的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制定方案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学校处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等专项资产和规定限额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后勤处、财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经学校党委会或校务会审定,对涉及大宗土地出让、出租等重大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审签后归口管理部门分别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二)学校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固定资产审批按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处置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拟处置的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处置结果,调整有关资产和会计账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处置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依法向上级财政或者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凡涉及产权纠纷,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后勤处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原则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学校有下列经济事项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内部部门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配合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学校根据资产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全校性资产清查。各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进行资产自查。

第四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学校各部门和教职工都有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十一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五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修、报损、报失、报废、变卖、出售、转让等各环节都要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内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根据高等教育的特点,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地反映和解析单位各类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五十四条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整改不力的,学校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要求进行资产登记、填报国有资产报表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职责要求对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所辖的资产造成损失不及时反映、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占有、使用费和投资收益的。

(五)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六)在资产购置和验收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七)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八)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学校国有资产谋取私利的。

(九)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国有资产的,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十)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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