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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管理

关于印发《高校教材差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廖婷 审核:李虹霞   时间:2020-06-04 点击数:

各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省纪委进一步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范的要求,为切实规范高校教材差价款管理,我厅制定了《高校教材差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校教材差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材差价款管理,维护学生 正当权益,切实落实省纪委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 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 强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办厅 〔2006〕11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 发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 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高校(包括本科院校、 高职高专学校、独立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等)。成人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的教材差价款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采购教材时,学生教材码洋价与实际支付给教材供应商的采购价款之间的差额。

第四条学生教材费属于代收费,高校收取时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高校可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程序统一组织征订并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收费项目单列,由高校财务部门收取。

第五条学生教材需统一采购的,由学校负责组织,严禁由院系、班级和个人私自组织学生教材采购,严禁将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教材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高校应从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具有图书批发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处采购教材,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供应商。

学校未公开出版的自编教材、讲义等,不纳入统一采购范围。

第六条高校组织教材公开招投标时,与教材采购相关的搬运、保管、发放等工作及教材损耗等由教材供应商承担的,高校在采购招标文件中要将相关内容予以明确,一并纳入教材招标采购内容。由供应商根据采购内容和数量按综合折扣率报价,最低价中标。对于教材采购、搬运、保管、发放等工作由高校教材管理部门承担的,所需经费由学校从事业经费中足额保障。

第七条学生教材采购事关高校学生切身利益,高校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定,招投标有关重要事项须经学校党委会(董事会或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采购学生教材时,高校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教材采购价格,切实维护学生权益。

第八条在教材采购活动中,严禁高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或索要其他利益。

第九条高校教材管理部门要建立教材管理系统或台账,准确、实时反映每个学生的教材购买、领用、教材费结算等情况,原则上教材进行零库存管理。高校财务部门要设立专门项目账,单独核算教材费。

第十条教材费应根据“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原则, 在学期或学年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学生教材差价款必须全额返还给学生,高校不得从中提取任何费用。退还教材费余额时,学生自愿的,可用于抵充下学期(年)教材费,毕业前必须全部结清。

第十一条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按学期(年)将代收教材费标准、教材费收支情况、 教材采购情况、供应商、教材折扣、教材差价款返还情况等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高校教材管理、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严肃执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教材差价款管理相关规定的问题。高校未按时退还学生教材差价款的行为,将一律视同教育乱收费进行处理;个人收受教材回扣的,按受贿处理。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在教材发放后,按照中标的折后价格据实收取学生教材费,不再形成教材差价款。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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