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工美职院[2007]21号
关于印发《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内各单位: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经学院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
关键词:学术活动? 管理? 通知
??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对外学术交流的积极性和自主性,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促进学术活动有序开展,规范学术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类学术活动的管理统一归口科研处。各系(部)开展的各类学术活动必须有计划,并向科研处通报。
  第三条 各系(部)应积极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我院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学术活动的范围
  第四条 学术活动包括学术讲座、学术交流、学术研讨会等。学术讲座应是讲述在学科专业的某个领域或某个方向的研究或探索,教学交流、教学辅导报告、学生思想教育报告及有关工作报告不属于学术讲座范围。
  第五条 外请专家来我院开展学术讲座所讲内容应体现本学科研究前沿动态,最好与我院学科及专业建设相一致或联系紧密。本院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所选题目及所讲内容必须与其从事专业及研究方向相一致,而且是自己的科研成果或正在进行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 在积极开展学术讲座时,必须保证学术活动具有先进性、学术性,确保档次与品位,宁缺勿滥。承担学术讲座的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通常情况下,院外同一专家三年内不重复邀请,院内教师每年只能进行一场学术讲座。
  第三章 经费来源、资助范围及资助和开支原则
  第七条 学术活动经费来源于学院行政事业拨款和个人科研经费。学院拨款主要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下拨至各系(部)教师参加学术活动的人头费;另一部分为下拨至各系(部)和科研处的学术活动费。
  第八条 学术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聘请院外专家、学者进行学术讲座,院内教师开展学术讲座,承办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以及资助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九条 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由各系(部)学术活动人头费、个人科研经费承担;各系(部)外请专家、学者进行学术讲座经费由各系(部)学术活动费承担;院内教师学术讲座酬金由科研处活动费承担;承办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的部分费用由各系(部)和科研处学术活动费资助。
  第十条 由学院经费资助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应带论文参会,否则原则上不予资助。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下拨至各系(部)学术活动经费的使用由各系(部)主任签字,科研处领导签字,报主管院领导批示;下拨至科研处,学术活动经费的使用由科研处领导签字,报主管院领导批示。
  第十二条 学术讲座酬金发放标准:
  1、 院外专家:600-1000元/人次;
  2、 院内教师:教授或相当职称300元/人次,副教授或相当职称200元/人次,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讲师或相当职称150元/人次。
  第四章 学术活动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术活动应有计划、有目的开展。每年12月底以前,各系(部)应将下年度院内、院外专家学术讲座计划,承办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的报告等材料报送科研处。科研处对各系(部)报送的学术活动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制定出全院学术活动计划提交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科研处根据学院领导审批的全院学术活动计划预算学术活动经费,报送学院,便于学院预算、划拨下年度学术活动经费。
  第十五条 各系(部)应严格按学院批准的学术活动计划执行,认真落实每次学术活动,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包括会议主持、广告宣传、听众组织、秩序维持等),并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六条 学术活动计划执行中若有变更,各系(部)必须以书面材料形式说明,确保计划实施的严肃性。若系(部)承担学术研讨会,在实施前,必须做出详细安排计划送交科研处,以便科研处掌握情况,做好协调工作,确保会议圆满完成。
  第十七条 对未列入学院年度计划的学术活动及计划内已进行的学术活动但未到科研处备案的,学院均不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教职工应积极开展和参加学术活动,尤其是教授和副教授要带头开展学术讲座,学院将教职工参与学术活动情况纳入业务考核之中。
  第十九条 学院邀请的院外专家、学者举行的学术报告会,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安排。各系(部)邀请的院外专家、学者和院内专家、学者举行的学术报告会均由各系(部)负责组织安排,科研处负责有关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为了营造氛围,让教职工知道并参与,科研处和各系(部)举行的学术报告会必须张贴宣传广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之“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4日起执行。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