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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书刊借阅规则

作者: 邓琦闿   审核:邓鲜艳   发布日期:2021-06-04  打印总结

图书馆是知识的宝库,爱护书刊人人有责。为保证读者正常借阅书刊,使图书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一、所有读者均需凭本人电子借阅证办理借书手续。

二、借阅权限的开通

新学期初,图书馆根据信息中心提供的学生信息在开学2周内完成图书借阅权限的开通。外聘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等凭校人事处或相关单位所开证明方可办理借书证。

三、借书册数

1. 教职工每次可借书20册。

2. 在校的学生每次可借书6册。

四、借书期限与续借规定

1. 教职工的借书期限为2个月;到期若确实需要,可续借1次,续期2个月。

2. 我院学生的借书期限为2个月;到期若确实需要,可续借1次,续期1个月。

3. 不论是首次还是续借,到期应按时办理归还手续,愈期不还按超期处理,缴纳罚款,罚款额为每天0.01元,每年4月23日-4月30日开通绿色通道,在此期间归还图书免交罚款。

4. 超过借阅期限一次,计违章1次;遗失图书一次计违章10次;偷书一次计违章20次。违章累计达50次者取消借阅资格。

五、其它规定

1. 所有书库实行开架管理,各类读者凭本馆电子借阅证换取代书板入库自行选取图书资料。

2. 读者借书时,应当全面检查,如发现书刊有缺页或污损的,应向管理人员说明,并由管理人员登记、盖上相关的印章作证。

3. 读者对所借图书应妥善保管,若遗失、撕页、污损、挖窗等,按书刊损坏赔偿制度赔偿;情节严重的,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4. 教职员工调离学校、外聘教师聘用期满、临时工合同到期,学生毕业离校、以及中途退学、离职或其它缘由离开学校的师生员工,均需还清所借、所欠的书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