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中心:

现将《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考评人员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养、选拔、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程序,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上统称“考评人员”)。

(一)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技能考核评审。

(二)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职业技能和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考核评审。

第五条 考评人员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职业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资格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了解本专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具有一定考评工作经验。

高级考评员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具有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

(二)经过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技能精湛,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考评人员的培养、选拔、聘用与考核

第六条 学院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教师取得考评人员资格。

第七条 学院公费送培考评人员按计划进行。由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计划和需要,会同教务处、专业系部在年初制定当年考评人员的送培计划,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1. 第八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的程序

由本人按照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向所在专业系部提出申请,经所在专业系部推荐,并填写《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核准表》或《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核准表》,同时提供本人有关资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等级等有效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由专业系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鉴定所,鉴定所会同教务处综合审定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申报人员参加省鉴定中心组织的考评人员培训班学习。培训学习考核合格者由相应鉴定中心颁发考评人员证书。对公费送培人员取得考评人员资格后按学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报销相关费用。

  1. 第九条 考评人员的日常培训与教育

学院鉴定所要加强对考评人员的日常培训和教育,制定考评人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考评人员学习。考评人员要自觉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 第十条 考评人员的聘用

(一)考评人员实行聘用制。鉴定所代表学院在获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用,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

(二)考评人员聘用期为三年,期满后需要继续聘任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鉴定所审核同意并报院领导批准,参加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培训与考核后,方可续聘。

第十一条 考评人员的考核

(一)学院鉴定所对所聘用的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受聘考评员需向鉴定所提交年度考评工作总结,鉴定所建立考绩档案。对优秀考评人员给于表彰,对不合格考评人员,可取消其考评资格。

(二)考评人员任期届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考评人员在任期届满前二个月向鉴定所提出三年来考评工作总结和换证申请,经专业系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交鉴定所。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和换证申请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评员资格,不再承担考评任务。

2、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续签聘用协议,继续从事考评工作。

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者为考核合格的考评人员:

①思想品德端正、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认真学习并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和政策;

②服从鉴定所的指派,积极参加鉴定考评工作,自觉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③认真履行考评人员职责,在考评工作中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和要求;

④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4、经查实,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考评人员,不得再从事考评工作:

①不服从学院鉴定所指派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中心指导和监督,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鉴定考评工作的;

②在鉴定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不力,擅离职守,致使考场秩序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③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分,严重误评、漏评或因评分不客观、不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④擅自更改试卷或试题、或泄露试题内容、或私自更改鉴定成绩的。

  1. 第四章 考评人员的职责与任务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接受学院鉴定所的委派,到指定的地点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在实施鉴定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实施鉴定前,了解鉴定计划,熟悉鉴定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和本次考评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等。

(二)在实施鉴定过程中,检查考核场地,测试鉴定所所用设备,检验考核鉴定所所用材料,核对准考证。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程序、评分标准,独立完成评分任务认真填写考评纪录并签名。

(四)协助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相关考务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五)经常研究职业技能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鉴定所。

(六)考评人员在接受学院鉴定所委派任务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鉴定场所,考评人员在考评时必须佩戴考评员证,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七)考评人员执行鉴定任务时对有亲属、师生、师徒关系的考生应予以回避。

(八)考评人员在考核鉴定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省劳动保障部门派遣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的监督。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有下列权利

  1. (一) 申请参加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学院组织的有关考评人员学习培训的权利。

(二) 按照标准独立评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试题、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三)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应及时书面报告省职业技能鉴定主管部门。

(四)向各级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出有关鉴定考评工作的意见、建议的权利。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取得考评报酬的权利。

(六)享受学院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