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一项持续、稳定性工作,为了使此项工作连续,有据可查,就必须建立健全鉴定档案资料。为了保证鉴定资料的建立健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鉴定档案的归档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要做到科学分类、系统管理。
第三条 档案的收集、归类、保管、转移及利用应逐级鉴审,保证档案的严肃性、完整性,未经主管人员和鉴定所所所长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索取和查询。
第四条 档案的存储要保证其原貌,要求整洁、有序。
第五条 档案主管人员及鉴定所其它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在未公布成绩前不能私自透露任何于鉴定有关的信息,严格执行《保密法》
第六条 认真做好档案的保护工作,不得损坏、丢失。档案存放应安全可靠,有指定地点和专用档案柜。
第七条 建立档案内容:
(一)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章制度、法规、法令、政策方针等文件资料。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学院文件、工作资料等。
(三)考评员档案、证书、及上级部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和评价意见等。
(四)历年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档案(包括参加鉴定申请表、审核表、理论试卷、操作试卷<保存一年>、核发名册、统计数据、汇总资料等)
(五)本所各种鉴定运行计划、总结、报告等
以上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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