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节选)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水平。

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是劳动者就业、上岗和在企业晋级、享受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1.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二条 劳动者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必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

从事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用人单位必须组织劳动者接受鉴定;其他职业的技能鉴定,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接受鉴定或者由劳动者自愿申请鉴定。

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

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设立鉴定相关职业的技能鉴定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者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

职业技能考评员,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发给考评员证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从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建立或者认定的试题库中提取;试题库中无试题的工种,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试题。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应当公正、公平,不得弄虚作假。

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专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劳动者达到相应职业技能水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的技术登记证书。

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劳动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技师或者高级技师的评审。

  1.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者私自印制、倒卖技术等级证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