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湘劳社发[2001]230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公司,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了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现印发《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十一日

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证件。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劳动者职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和上岗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和确定劳动者工资等待遇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技能(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三级)、技师(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

第五条 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实行劳务预备制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就业和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与核发。对符合下列条件并承诺履行相应义务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可授权管理部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核发所辖区域的初、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一)建立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和技术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即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配备有相应数量与素质的专职人员和办公用房、设施设备;

(二)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政策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和客观的原则,能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按规定建立完备的组织体系、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鉴定质量保证体系,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自觉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与指导,并按规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缴纳有关费用。

第七条 符合授权条件并承诺履行相应义务的市(州)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可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同意后,即与授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订行政委托书,明确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颁发授权证书,明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授权期限、范围与等级等。授权期满,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评审合格的,可继续授权。如被授权的单位不能保证鉴定质量或未履行相应指责与义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委托与授权。

第八条 鉴定人数较多且管理较好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经县(市、区)编委同意,并给予编制,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与具有鉴定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单位合作并签订合同,经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组织开展部分职业的初级技能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的申报者,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核准核发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授权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接管理的鉴定所(站)应于每年11月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提出第二年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需求计划,填写《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求计划审核表》,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系购买,以保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控制和及时发放。

第十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以下要求与程序核发:

(一)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向证书核发机关及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以下审核资料:

1、《职业技能鉴定方案》或《技师、高级技师考核评审方案》;

2、《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通知单》或《湖南省技师、高级技师考核评审通知单》

3、《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试卷领取单》

4、《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委派通知单》、《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员委派通知单》

5、《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报告》

6、《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情况报告》

7、《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报名及考试成绩登记表》

8、《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

9、《湖南省(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或《湖南省(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或《湖南省(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或《湖南省技师考评核准表》,或《湖南省高级技师考评核准表》。

10、证书核发机关确定的其他资料。

(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机关及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1、鉴定所(站)组织的本批次鉴定或评审是否经过批准;

2、鉴定考评单位、考评员、督导员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3、提供的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整齐清洁、手续完备;

4、此批次鉴定是否有违规的举报或不良反映,是否查证属实;

5、试卷是否由鉴定中心提供;

6、被鉴定者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7、鉴定成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合格;

8、证书编号是否正确,证书打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9、是否按规定收费和缴费。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将本批次鉴定情况报送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再送证书核发机关复核。证书核发机关及所属鉴定中心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查、复核,填写《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核准表》,对符合资格条件和鉴定合格的人员应及时合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鉴定考核机构处盖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印章,在发证机关处盖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技能专用章与钢印。

第十一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编号与填写符合《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编码方案》和《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规定》的要求,不得增删、涂改,否则证书无效。

第十二条 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所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鉴定所(站)鉴定或复查,经鉴定或复查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或换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套印的中英文对照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因故遗失,应在原证书核发机关所在地有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刊登遗失启事,并在省劳动保障网上公布。凭遗失启事到原证书核发机关补办证书,补办证书编码为原证书编码加“补”字。

第十四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证书核发机关必须做好有关鉴定、发证的统计工作,并建立和妥善保管发证档案。受委托的证书合法机关每月五日前应根据上月的鉴定情况填写《湖南省(初级技能、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登记表》,附证书核发名册,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数据库和查询系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有效防止和打击伪造、假冒证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省厅过去颁发的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办办法自2002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