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费[2001]328

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和外国人及境中国就业申请表两项收费,同时将省内职业介绍服务费、职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此次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报批。个别收费项目需转为经营服务性的,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政“两项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1998]6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湘办发[1998]25号)的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定。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对加强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用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计划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的技工院校以及系统内举办的短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另行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规定办理。

六、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221日起执行,过去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附件: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

                                   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

 

各职业(工种)类别收费标准 /人次

A

B

C

其中:等级评定

初级工鉴定费

260

200

150

20

中级工鉴定费

320

260

200

30

高级工鉴定费

380

320

260

60

技师鉴定费

500

440

380

115

高级技师评审费

590

530

470

210

注:以上均摘自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费[2001]328号、湘价费[2003]7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