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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者:学生处          审核:   发表时间:2019-12-13   来源: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处        浏览次数: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 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违纪处分种类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校可以根据学生违纪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处分细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分别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安定团结的


行为;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二)私自制作、散发非法刊物或传单,传播政治谣言,制造混乱的行为;

(三)故意以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等行为;

(四)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国格的行为;.

(五)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在学校组织、参与或宣传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

动;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

治安管理法,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 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五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二)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或学校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

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谩骂、诽谤、威吓、陷害、诬告、骚扰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电子邮件,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及各类单项奖学金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造、贩卖、冒领、冒用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分

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 侮辱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通过网络散布违反宪法、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致人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

应赔偿经济损失、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者

1.凡打人者均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事件终止后,又聚众滋事,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报复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威胁、侮辱、殴打、报复学校教师或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凡请校外人员来学校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打架后,以协议为名,索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聚众滋事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它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抢劫、盗窃、勒索、诈骗、冒领国家、集体和他人

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盗窃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或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窝藏及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案值在 5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在 501

1000 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 1001 元以上者,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者、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两次盗窃(含两次)以上者,无论盗窃财物价值大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诈骗、勒索、分赃、销赃、冒领他人财物者,视同盗窃,参照第(二)款处理;

(四)捡拾他人有价证卡,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擅自消费使用者,除退赔所有消费金额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偷盗公章、保密文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第十    对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者,除按物品市场价赔偿

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对故意破坏公物、他人财物,造成 500 元以下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下处分;造成 501~1000 元损失,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 1001 元以上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分别给

予以下处分:

(一)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恶意拨打各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各部门值班电话者,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酒后寻衅滋事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    在校期间私自下河塘游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并承担因下河塘游泳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第十    在校园内组织、参与各类未经批准的营利性活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在宿舍开设小卖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内组织非法集资、贷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扰乱学生公寓或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视情节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除办理走读手续或患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学生经审批同意后,可以不在学校宿舍住宿外,其它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外宿或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因在外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违章用电、用火者除了没收电器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凡未经批准无故晚归的学生,三次晚归,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四次晚归给予警告处分,五次及以上晚归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凡未经批准旷寝的学生,旷寝 2-3 次,给予全校通报

批评,旷寝 4-5 次,给予警告处分,旷寝 6-7 次,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旷寝 8 次及以上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不听劝阻,执意在寝室饲养宠物,影响宿舍居住环境, 破坏公共卫生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同宿舍同学有违法违纪行为,所在寝室其他成员知情不报或谎报者,一律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以下处分:

(一)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


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的音像

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或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贩、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考查)纪律者,按《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使用助学金请客送礼,违者视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提议、怂恿,协同、威逼获奖学生利用奖、助学

金请客送礼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后,未按学校《湖南工艺美术职业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办理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旷课,视其旷课数量,给予下列处分: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 6 课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 20 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旷课 20-29 课时 ,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 30-39 课时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 40-59 课时 ,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 60-79 课时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 80 课时及以上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纪,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

微者,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 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二)侮辱、殴打教职工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加重一级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处分(含两种),或同时违反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在其最重一条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五)聚集校外人员到校内寻衅滋事,扰乱校园秩序,违法乱纪;

(六)涉外活动中丧失国格人格,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者;

(七)违纪群体的骨干成员。

第二十五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六条    凡受处分者,同时取消受处分当学年评先、评

优、奖(助)学金资格。

第四章 违纪处理的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负责调查,院系会议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并会签后,由院系部行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上处分,由院系负责调查,院系会议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工作处行文。

(三)开除学籍处分(属考试违纪的处分另见《考试违纪处


分办法》),由院系负责调查,院系会议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由学校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须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院系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权限处理。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学生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必要时可提出处理意见)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院系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院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材料。事发后两周内没有处理上报者,学生工作处将进行督办,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有关院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院系重新审议,或报学校批准后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七)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时,由有关院系按本条例协商处理。协商不了的,可报请学生工作处牵头协商处理。

(八)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九)留校察看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或 显著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表现不好者,可延 长察看期,但察看期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 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对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 毕业时只发毕业证明。一年后,由就业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思想和工作表现证明,申请补发毕业证,受处分的学生要求解除处分,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辅导员签署意见,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即可撤消其处分。

(十一)开除学籍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无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院系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

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 由所在院系送达的工作人员(两人)口头告知其送达内容并记录 在案,视为送达。处分决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第二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材料,均归入本人档

案,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将处分决定寄


送给学生家长。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 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材料要齐全(含旁证、本人检查或交 代、综合处理意见等,要填写《学生违纪处理单》;考试违规者, 由教务处根据考试违规情况直接进行处理,但在处理前应当复核 相关事实)。做出处分决定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处理结论 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三条 对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

条例的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在籍学生。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