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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发布者:   审核:陈立新   发表时间:2021-05-07   来源: 浏览次数:

 

湘工美职院〔202127

关于印发《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门: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2021420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校提出申辩和相关诉求的行为。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结论。

第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设11名委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特殊情况下可增加委员人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中的校领导担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主持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该申诉事项处理或处分过程的;

(二)是申诉人近亲属的,或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申诉人、该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接收学生申诉材料、组织学生申诉处理会议、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原处理机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本人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本人提出申诉时,应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

(四)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申诉范围但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限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以充分保障申诉人权益。

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日期为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满足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书面申诉材料之日。

第十条  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只能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一次申诉。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已经提出申诉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三)不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第四章 申诉事项的复查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日期起15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复查,会议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为有效:

(一)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到会;

(二)到会委员中专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不少于委员会中专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在事前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查人员对相关当事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调查。

根据实际情况,学生申请或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采用听证会的方式复查,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要求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的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到会陈述、质证,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采用听证会方式复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复查结论应根据书面审查或听证会复议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字。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区别不同复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

(三)认定事实不存在,或相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撤销。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予以维持的复查结论,应书面告知申诉人。作出建议变更或建议撤销的复查结论,按处理或处分的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和机构按程序研究作出是否变更或撤销的复查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或学校相关机构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期间相关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章 听证规则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为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会事宜公正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相关证据材料;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员到场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五条 采用听证会方式复查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案由;

(二)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就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进行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的职能部门经办人或负责人就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进行陈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制作完整的听证笔录,由申诉人及参加听证的相关部门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备案留存。

第二十七条 因学生申请召开听证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听证时间、地点告知申诉学生后,该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涉及学术规范方面的事项申诉及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受理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申诉,如有相关规定,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文件中有关申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