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组织工作 >> 正文

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湘工美职院党字〔2018〕72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5-27    审核:  [来源]:组织人事处             [浏览次数]:

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143号、《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中组发201629号)以及《湖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湘办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和学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条 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理想信念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

(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四)勇于开拓,敢于负责,有实干精神,认真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成绩突出。

(五)事业心强,勤政廉洁,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 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二级院(系)院长(主任)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提任六级管理岗位职务应在七级管理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七级管理岗位应在八级管理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八级管理岗位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拟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符合以上规定任职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六)拟聘任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提拔的干部应注重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思想道德修养、业务能力等,积极参加上级党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

第六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提任七级管理岗位须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七级以上,提任六级管理岗位须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六级以上。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动议

(一)学党委或组织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二)学校组织人事处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一)民主推荐会由分管组织工作领导或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主持,负责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在一定的范围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组织人事处将会议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情况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个人推荐干部人选的,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处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学校党委同意后,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考察

(一)确定考察对象,学校党委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3.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4.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含考察范围和考察方式等)。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征求纪委意见、核实考察对象个人事项(提拔副处级领导干部须上报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进行核实),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5.考察组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 讨论决定

(一)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二)选拔任用干部,应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必须书记、校长同时参加会议,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党委委员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任免决定。

(四)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 任职

(一)对拟任的干部,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提拔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三)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校领导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年,可以连任,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十年根据需要进行轮岗或岗位调整

(五)干部任职后及时将任职干部考察材料以及《干部考察任免表》归入任职干部档案,认真填写《干部选拔任用纪实表》并归档整理。

第四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在学内部进行,个别岗位确需向社会公开选拔的,经学校党委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第十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部署,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学校组织人事处进行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五章 回避

第十 回避

(一)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或者工作职能上有密切关系的两个部门任职。

(二)在讨论干部任用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学校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干部在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干部,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二十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徇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二十一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和监督责任制度。

(一)凡学校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不按程序办事,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有关部门或个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本级或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举报、申诉。

第二十 学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关于中层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湘工美职院党字〔201427号)同时废止。

 

                                 中共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