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0日五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为加强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会员权利,明确会员义务,增强学会凝聚力,激发学会的组织活力,依据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文件精神,以及《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会员条件
第一条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经批准可成为学会会员。
第二条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三条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艺美术行业从业者;
(二)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艺美术行业一年以上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工艺美术行业三年以上者;
(三)从事工艺美术工作十年以上者;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富有工作经验和成绩的相关领域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高级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
(二)工艺美术或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对工艺美术事业有重大贡献者;
(三)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研究机构、博物馆、美术馆从事工艺美术、艺术设计或相关专业,获得副教授以上的专业人员;
(四)在工艺美术创作、研究或管理方面有突出成就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五)对工艺美术行业发展有着较大成绩,具有三十年以上行业经验的管理者;
(六)积极支持工艺美术事业,在工艺美术相关领域和社会上有较高声望者。
第五条学生会员,应为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工艺美术、艺术设计或相关专业学习的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
第六条单位会员,应为在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数量创作、设计、科技人员的生产、设计、科研、教学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
第七条外籍会员,凡在工艺美术或相关领域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外籍学者。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八条入会推荐
(一)个人会员,或学会两名会员推荐,或所在单位推荐,或分支机构推荐,或地方学会推荐,由学会秘书处审核资料;
(二)单位会员,或学会一名理事推荐,或分支机构推荐,或地方学会推荐,或直接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由学会秘书处审核资料;
(三)外籍会员(含港、澳、台地区),或分支机构推荐,或地方学会推荐,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九条入会资料
(一)普通会员
1.填写《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学会网站下载);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职称证书复印件;
4.获奖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高级会员
1.职称达到正高级、选择高级会员类型的申请者,通过审批后成为高级会员;
2.分支机构、地方学会或本届理事,向学会秘书处推荐的高级会员。
(三)单位会员
1.《中国工艺美术学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学会网站下载);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本单位公章);
3.获奖证书等资质证明材料(如没有可不提供)。
第十条申请提交,两种方式选择其一:
(一)电子版申请表、PDF版其他资料,一并发送至学会指定邮箱;
(二)学会网站直接填写申请表,并直接上传PDF版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入会审批
(一)学会秘书处每月审核一次,并按提交申请的原路径通知审批结果,审核通过的即可缴费、备案。
(二)批准入会的会员名单,将进入学会网上公布;
(三)学会审核资料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申请者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各类资料必须真实、清晰、完整,否则不予审批。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十二条会费标准

第十三条身份认定
(一)个人会员身份认定
1.个人会员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学会专职工作人员,法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本单位不担任主要职务的人员,在校学生;
2.凡属于个人会员的,按照个人会员相应标准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身份认定
1.单位会员包括但不限于:
(1)副理事长单位会员的代表(含特邀),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的代表(含特邀),理事单位会员的代表(含特邀);
(2)地方工艺美术学会、协会的代表;
(3)各类院校(含二级学院)、研究机构(含二级机构)、科普教育基地的代表;
(4)各合作机构及其他机构的代表;
(5)单位会员唯一的代表;
2.同一单位多位代表的,以行政职务较高者代表单位,其他人员代表个人;
3.凡属于单位会员的代表,按照单位会员相应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费缴纳
(一)会员按年度、按标准足额缴纳会费;
(二)70岁以上个人会员,免交会费(入会当年除外);
(三)会员遇有特殊情况,可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由理事长办公会确定会费缴纳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个人会员入会后,网上生成电子会员证。纸质会员证工本费30元(不含邮寄费用),费用由会员承担。
第十六条会费使用
(一)开展全国性、地区性学术会议和活动;
(二)对有学术成就的会员、优秀论文作者以及创新人才的奖励;
(三)学会开展科普活动的宣传和传播;
(四)与会员档案管理、会员队伍建设密切相关(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管理成本)的支出。
第十七条会员会费开支,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使用情况。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八条注册管理
会员管理采用年度注册管理,注册期为每年12月1日至31日。
(一)每位会员在学会网站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同时按照会员身份缴纳次年度会费,经学会审核合格后,方为完成注册;
(二)年度注册未被学会审核通过的会员,学会将予以一个月的缓冲期;截止至次年1月31日仍未审核通过的会员,视为未完成注册;
(三)注册审核内容包括业务情况和缴费情况,其中业务情况包括:参加学会活动、发表论著、科技成果、获得表彰、参与公益活动、参与科普活动、完成学会任务等情况。
第十九条晋级管理
普通个人会员未被认定为单位会员的代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晋级为高级个人会员,并按照高级个人会员
标准缴纳会费:
(一)学会分支机构中,担任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执行委员的非理事会员;
(二)连续两届的普通个人会员;
(三)累计学会表彰两次的会员;
(四)累计分支机构表彰三次的会员;
(五)学会展示活动获奖的会员,包括:
1.金奖一次,加其他奖项一次;
2.银奖二次,加其他奖项一次;
3.铜奖三次,加其他奖项一次;
4.其他奖项累计五次。
(六)学会学术活动获奖的会员,包括:
1.一等奖一次,加其他奖项一次;
2.二等奖二次,加其他奖项一次;
3.三等奖三次,加其他奖项一次;
4.其他奖项累计五次。
第二十条会员服务
(一)建立、健全网上会员即时更新系统,动态更新会员信息,强化会员身份认证;
(二)及时发布会员的学术成果、创作成果、展览信息,提供有关工艺美术的政策信息;
(三)对德艺双馨、有突出事迹的会员进行表彰、奖励、推广;
(四)不定期发放调查问卷,掌握会员动态,并根据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满足广大会员的需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会籍管理
(一)所有会员信息将在学会网站公示(保密信息除外);
(二)未在学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注册的会员,学会将取消其会籍,并在网站予以公示;
(三)会员若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严重损害学会利益、或违反国家法律的,经理事长办公室审核通过,将取消其会籍,并在网站予以公示;
(四)会员如自愿退会,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及时办理退会手续,学会将在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违规处理
会员有以下行为的,经学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给予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籍等处理,并在网站予以公示:
(一)故意违反学会章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故意违反学会会员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
(三)经查实,有抄袭、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
(五)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造成恶劣
社会影响的;
(六)故意犯罪、触犯刑法的。
(七)有严重失德失范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外籍会员);
(二)参加学会工作的优先权及入选学会专家库、各类评审委员会的优先权;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获得专业信息,参加学会及分支机构组织的国内、国际有关学术活动及专业培训;
(四)获得学会及分支机构的奖励、基金资助的权利,在同等学术水平条件下,优先得到学会设立各类奖项、科研课题和项目资助;
(五)单位会员可优先获得学会的技术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协助举办培训班及组织相关学术会议等服务;
(六)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已缴会费不予退还);
(八)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学会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交流、营养科普、专业培训、技术服务等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通过各种渠道向学会反映情况,交流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发展学会事业自愿捐赠,或协助学会依法募集资金;
(七)高级会员积极参与由学会组织的对国家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八)会员应遵循《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的学风,勇于探索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九)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十)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