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管理,提高资金使用
效益,防范控制采购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9)27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湘财购〔2020)26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财购〔2020〕1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含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一、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二、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探、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审计、租赁、
物业服务、设备维修维护、宣传广告制作、餐饮会议服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管理,是指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学校的采购业务控制,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
防范和管控采购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学校所有采购工作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经济适用、集中采购、集体采购、节能优先的原则,严格遵照国家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经上级批准的采
购预算和计划,做到应采尽采.
第五条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对工程招标采购等另有规定的,适用于规定或从其规定.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使用办公经费的小额零星办公用品由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在学校当年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内自行采购,除此之外的学校所有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六条学校设立采购工作办公室(下简称"采购办"),由后勤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后勤处、党政办、财务处、审计处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后勤处负责采购办的日常工作。
采购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拟订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和调整;
二、汇总审核学校各部门提交的采购预算、采购实施计划
和采购申请;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四、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管理;
五、指导和督促相关申购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
六、完成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与实施、采购纠纷处
理,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相关资料;
七、定期对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和分析,并在内部
通报;
八、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确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与采购代理机构衔接并推荐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工程项目不
委派);
九、组织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和操作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等信息系统,协调加快推进学校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党政办、教务处、后勤处、基建办、信息中心、工会、保卫处、长沙基地综合办公室、各二级学院为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归口部门的采购实施计划、项目汇总、审核、论证等。
二、根据项目采购方式,做好采购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参与采购项目的标书编制、合同洽谈、审查与会签,并督促合同履行,参与或组织采购项目验收.
第八条归口管理部门按下列分工对采购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党政办公室:车辆维修、租车、餐饮、会议服务、宣传广
告服务等。
后勤处:固定资产、办公用低值易耗品、打印耗材、通用教学耗材、水电、卫生耗材等物资采购及通讯服务、租赁、搬运、物业服务、绿化维护、垃圾清运、通用设备设施维修服务等。
基建办:基建维修工程及与基建维修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服务等。
教务处:图书、教材、数字资源等。
信息中心:电脑(网络)零配件、耗材及信息设备维修服务等。
保卫处:消防、安防器材等。
工会:教职工福利物资等。
长沙基地综合办公室:长沙基地固定资产、办公用低值易耗品、打印耗材、通用教学耗材、水电、卫生耗材等物资采购及通讯服务、租赁、搬运、物业服务、绿化维护、垃圾清运、通用设备设施维修服务、租车、餐饮、会议服务、宣传广告服务等。
各二级学院:教学材料、教学用低值品、易耗品及专用教学设备维修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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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以上归口部门管理的采购工作,由采购申购部门按
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学校纪检监察处作为监督部门,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申购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申报本部门的采购预算;
二、依据学校内部审批下达的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编
制采购实施计划,进行采购需求登记,提出采购申请;
三、对所申请采购项目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工作,进行充分论证,提供科学合理的采购清单、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等.
四、对相关采购项目的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负责采购合
同的签订;
五、对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存归档;
六、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汇总编制学校采购预算,经学校审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湖南省财政厅批复后,下达各业务部门执行;
二、及时转发财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及采购相关信息;
三、审核学校各业务部门申报采购的相关资料,确定资金
来源;
四、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相关资金支付;
五、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六、根据后勤处提交的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学校采购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七、定期与后勤处沟通和核对采购业务的执行与结算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立项文件中预算或工
程量清单;
二、负责审核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工程技术类
条款;
三、负责审核货物、工程、服务合同;
四、参与学校采购项目的验收;
五、对学校校内分散采购的项目,适时开展抽审;
六、参与采购项目的后期评价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党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相关校级党政会议记要;
二、负责项目采购文件、合同的法律程序审核;
三、协助合同的法律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相关制度和规定,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二、联合审计处、财务处按照工作计划开展专项清查;
三、受理采购投诉,并将结果上报学校.
第三章采购范围及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采购范围及组织形式。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2021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划分,所有采购均属于政府采购.根据限额标准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政府分散采购(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和电子卖场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二、政府分散采购,是指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三、电子卖场采购,是指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
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行为。
第十七条根据采购权限可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
一、校内集中采购:
(一)一次性采购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货物及服务采购;
(二)一次性采购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对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需实行校内集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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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集中采购由学校采购办负责实施。
二、校内分散采购
对未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校内分散采购。分散采购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采购方式.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7〕14号)规定划分,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采购两类;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9〕27号)电子卖场
采购方式分为:直购、竞价和团购。
第十九条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金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各部门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肢解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或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各部门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二十条非公开招标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
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
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
比例过大的。
二、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从相同条件的最低
报价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
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
要求的;
(三)非学校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学校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
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应先予以废标,发布废标公告.属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报主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批准后,再与该两家供应商
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三、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和报价,磋商小组评标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
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
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
成果转化项目;
(五)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
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
价邀请,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
服务的一种采购方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
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采购难以自行确定技术标准,采购标的专业性强、技术复杂,容易引起争议的项目,申报部门应先充分调研,向采购办提交单一来源申请报告,采购办组织完成单一来源论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
供应商处采购的,需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供如下报批资料:申请报告、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项目预算审核机制、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文件以及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等。
第二十一条公开招标标准数额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时,履行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必须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材料报批.
第四章采购预算编报
第二十二条采购预算。各部门采购预算应作为学校预算的一部分,根据财务处下达的预算和政府下拨的各类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采购需求的项目部门编制申报。各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合规、完整的项目采购预算
(包括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预算外下达的专项应列入本部门本年度的追加预算或下一财政年度采购预算。
第二十三条采购预算编制与审核流程:
一、申购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需求,按学校年度预算编制通知时间,根据预算内容向预算编制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的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意向。提交的采购预算意向至少包含采购项目或采购品目名称、预算金额及用途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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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归口管理部门对部门上报的预算意向进行汇总审核后提交采购办审核,并报财务处备案.
三、采购办、财务处从预算指标额度控制的角度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全校采购预算,按规定程序上报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采购预算执行与调整。
一、学校采购项目,坚持"有预算才采购、无预算不采购"的原则,无论其经费来源,都必须按学校规定程序申报计划、立项和审批,落实经费后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漏报、少报,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
二、采购申报部门应按财务规定,科学合理制定采购实施计划,严格按计划进度执行采购预算,原则上年初采购预算,应当在决算年度内组织实施。
三、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需新增采购预算的,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财务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
财务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章采购的实施
第一节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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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点确定。
第二十六条采购实施计划申报。
一、各项目部门根据已批复的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时编报本部门采购实施计划,填报《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采购实施计划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归
口管理部门审核和汇总(无归口管理的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
后报采购办).
列入采购实施计划的采购项目必须是已经得到学校批准立项和落实经费的项目。
二、归口管理部门将汇总、审核后的采购实施计划报归口
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采购办.
三、采购办根据各部门提交的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学校采
购实施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
采购实施计划属政府采购的,按有关程序审批后由采购办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校内集中采购的,由采购办汇总后按学校有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属校内分散采购的,由采购申购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采购实施计划编报要求。
一、各申购部门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采购需求,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及采购需求参数内容至少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功能和目标、详细的技术需求(服务方案),产品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采购金额、资金来源、供应商资质要求、完成项目时间、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
准、售后服务等内容。
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应当与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三、申购部门应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服务水平、供应和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测算采购价格,提供测算价格的相关依据.
四、采购实施计划要体现国家及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支持消费扶贫等政府采购功能政策.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必须执行国家和湖南省发布的有关节能环保产品清单(目录).采购小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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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要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五、固定资产采购需求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湘财资函(2018)28号)办理新增资产配置手续,再报采购实施计划.
六、申请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需单独填报,并提供相关依据、论证和证明文件,采购办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核并签署意见,履行程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七、未纳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执行采购事项,若确需采购的由采购申购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提出,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预算调整通过方可进行采购计划申报。
第二十九条采购计划申请校内审批流程:
一、5000元以下的采购计划申请由申购部门经办人填报采购计划申请表→申购部门负责人审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5000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采购计划申请由申购部门经办人填报采购计划申请表→申购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采购办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采购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采购计划申请由申购部门经办人填报采购计划申请表→申购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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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采购分管校领导审签→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3万元(含)以上15万元以下的采购计划申请由申购部门经办人填报采购计划申请表→申购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采购办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采购分管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校领导审签→校长审批;
五、15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计划申请由申购部门经办人填报采购计划申请表→申购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采购办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采购分管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签→校长办公会审议;
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计划申请由申购部门经办人填报采购计划申请表→申购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采购办审核→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采购分管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签→校党委会审议。
第三十条采购办应及时整理已经审批的采购计划,合并同类型的采购品目,以减少重复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节政府采购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采购项目经校内审批后,在省财政厅指定平台提交项
目预算资金来源复核申请。
二、在确定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专家抽取方式等内容后,
按规定上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生成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号.采购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 应重新履行审批报备手续。采购办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
须报送政府采购批准部门审批。
三、学校建立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工作机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应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代理机构收费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分散采购的代理机构需从省财政代理机构库中进行选择。
四、采购办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拟制招标文件.根据省财政要求,招投标文件应包括采购需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与执行措施(国家及省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预留份额,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两型"产品、支持消费扶贫等)、一次性密封报价等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拟签合同文本等事项;所有采购文件发布前,由法治办进行内部法制审查,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申购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等根据职责参与相关工作,编制招标文件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之间的各环节由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采购办组织申购部门对招标文件和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中标通知书由采购办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出。
六、申购部门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后,经采购办报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节电子卖场采购
第三十二条电子卖场采购相关要求:
一、2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经
采购申请审批后,归口管理部门在电子卖场择优直购;
二、2万(含)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经采购申请审批后,归口管理部门选择电子卖场供
应商进行线下询价后确定供应商,然后在电子卖场直购;
三、5万元(含)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采购办在电子卖场竞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除外).
第三十三条电子卖场采购流程。
一、直购流程:申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履行完内部审批手续后,由采购经办人创建需求单→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选择直购供应商生成预购单→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预购单→生成订单→通知供应商接单、打印签订电子卖场合同→供应商发货→申购部门收货→打印验收单签字确认→接收发票→办理支付结算.其中,通用货物类采购需货比三家,工程、服务采购采取面议的形式.
二、竞价流程:申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履行完内部审批手续后,由采购经办人创建竞价单→采购
办负责人审核→竞价信息发布(竞价时间最少为3天)→供应商响应报价(至少2家供应商竞价)→由采购办组织对竞价结果审核并确认→竞价结果公示(公示1天)→竞价完成→生成订单后按直购流程采购。
三、团购流程按省财政相关要求执行。
四、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流程:
(一)采购方式论证.项目申购部门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办组织人员论证后,初步确定采购方式.
(二)采购方式公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经采购办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后,采购办按相关要求在学校门户网站
公示。
(三)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由项目申购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拟定初稿报采购办审核、修改,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四)成立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与确定的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项目申购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相关要求在学校门户网站公告成交结果,并发放成交通知书.
(六)由项目申购部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卖场完成直购,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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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其他采购
第三十四条对不具备在电子卖场采购的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实施线下采购,需事后凭发票在电子卖场补录采购合同,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紧急采购。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由采购部门报省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批准后,报省财政厅报备,由采购归口部门或采购办按内部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直接采取询价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必要时可直接指定供应商)自行组织实施,并做好书面采购活动记录纳入采购档案,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其中属于财政评审范围内的项目必须经省财政评审中心实
行结算评审。
第三十六条申购部门应当完整保存与采购有关文件和记
录,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不得排除竞争.
第五节采购信息公告
第三十七条采购办应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等湖南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及时发布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采购信息,并在学校校园网指定位置同步发布。
预算资金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除执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外,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要求,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平台录入项目计划,把招投标信息公告链接到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予
以公开。
第三十八条采购意向的公开范围及公开渠道。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湘财购〔2020〕18号)文件要求,学校采购意向应按照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纳入电子卖场的采购项目无需公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均应公开采购意
向。采购意向的公开渠道为“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http://www.cgp-hunan.gov.cn/),并在学校官网同步公示.
第三十九条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及内容。学校采购意向按季度定期公开.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20日前向采购办提交下一季度采购意向。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报湖南省财政厅备案,可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第四十条采购信息发布时间。
一、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
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三、单一来源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中标(成交)公告应当在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六节供应商质疑及投诉处理
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由采购办负责牵头,申购部门和财务处、审计处参加,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在答复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由采购办、纪检监察处进行归档和保管。
第四十二条处理采购纠纷时,应征求学校相关部门的意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的,须在答复意见书发出前由学校书面确认后作出。
第七节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约验收管理。
一、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后,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由申购部
门牵头组织签订。
二、学校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拟签订的合同类型和文本格式,合理确定与供应商的权责关系。采购合同中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原则上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需实施钉钉审批程序,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法治办对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采购合同中有关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的条款,由申购部门审核把关.有关商务的条款,如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运输费用、安装调试、质量保证、保修期限、交货期限等,
由采购办、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把关。
四、采购合同履行中,申购部门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
额的10%.超出原合同金额10%的,需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五、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办按有关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
第四十四条合同履约验收管理。
一、根据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及有关标准,原则上由学校自行组织验收,分类分级实施.不能由学校独立完成验收的大型、复杂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采购项目,由申购部门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办理验收后,再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之规定由学校组织验收。
二、对于零散采购的办公设施设备(含家具)或成交金额低于2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通知申购部门和学校专职资产管理员进行一次性验收。
三、除了一次性验收的情况外,均要进行两级验收.申购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校外专业机构完成采购项目的质量、技术要求等技术性能验收后,通知后勤处组织校级验收.
校级验收由后勤处牵头组建验收小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代表以及学校专职资产管理员参加.原则上,专职资产管理员担任验收小组的组长,申购部门应有负责技术性能验收的
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校级验收工作。验收小组主要负责采购项目的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的验收,必要时对技术性能进行抽检.后勤处负责制定验收方案,准备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验收用的相关资料,组织和管理验收人员,实施验收活动;审计处负责判定验收结果,组织处置验收争议等.
四、图书馆馆藏图书资料购回后,由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清点和质量把关,登记造册并输入图书管理信息系统,然后通知后勤处组织校级验收.验收小组验收时主要负责抽检核查。
五、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签署验收意见的证明,所有参与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申购部门负责人应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申购部门公章.验收单原件由后勤处负责保管。
六、项目验收合格后,《产品说明书》《保修服务手册》及其他产品技术资料由申购部门负责保存,重要设备资料原件和建设工程的全套资料原件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七、工程项目验收按《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
验收标准》和学校基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采购验收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财务报账.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和验收单是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验收不合格的,不能办理项目结算与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学校“谁申请、谁报账"的财务要求办理采购报账手续,财务处
根据项目开支渠道办理支付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专家评审费、合同款项和退还履约保证金,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合同约定"以审计作为工程
结算依据"的,实际结算金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第四十七条采购合同管理按学校合同管理制度执行,采购合同原件留存至少四份,采购办、财务处、申购部门、党政办各一份.采购办应及时整理好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建立采购档案(应包括采购决策意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资料、采购合同、验收文档等资料),采购资料档案应纳入学校档案管理,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六章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学校不差别对待各类所有制、各类规模、各类
地区的市场主体;不设置歧视性和排他性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四十九条学校支持中小微企业凭政府采购合同获得金融机构信贷支持。
第五十条学校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等,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第五十一条涉密采购管理按《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执行.
第五十二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按《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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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和学校科研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采购进口产品的,应严格落实进口产品审批制度,凡国产产品能够满足需要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采购进口产品须经校内会商论证、内部报批后,申购部门应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进口产品报批要件包括:申请表、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对产品进口必要性的论证、主管预算单位签署审核意见等。其采购要求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执行,同时,落实好省属高校及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工程采购的审批要求。
一、采购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履行学校内部审批程序后,报
工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审批流程。
第五十五条采购办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具体运用。
第五十六条采购过程中相关专家的遴选、管理及评审费标准,按《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采购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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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美职院字(2021)59号)执行.
第五十七条采购办的采购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学校采取选送派学、参观见学、以老带新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采购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学校纪检监察处对学校采购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凡是招标采购项目,采购办应在开标评标前,按照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湘工美职院党字〔2017〕71号)规定向纪检监察处进行报备.
第五十九条采购业务实行回避制度。在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中,凡采购工作人员及评委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工作人员及评委与其他供应商有利
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六十条所有采购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采购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不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
二、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
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的;
三、属于公开招标或废标的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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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中,不按规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活动,以及改变评审结果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确认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结果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采购合同的,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与供应商串通或要求供应商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的,要求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谋取不正当
利益的。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本办法中与国家、省新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