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高校党委政治责任加强论坛、讲坛等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学院(系部)、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单独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面向校内师生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以及仅借用学校场地的校外单位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
第三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主办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主办部门要认真填写《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并按照程序报请审批、备案。
(一)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须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和宣传统战部审批、备案后方可举行。
(二)面向本部门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宣传统战部备案后方可举行。
(三)学生党团组织、学生组织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须经学生工作处或校团委负责人审核同意,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宣传统战部备案后方可举行。
(四)邀请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作为主讲或参加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主办部门必须对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人士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和把关,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经主办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处、分管校领导审批,报宣传统战部备案后方可举行。
第六条 校外单位主办、校内相关部门承办(协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由校内承办(协办)部门负责填写《审批表》,经承办(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和报宣传统战部审批、备案后方可举行。
第七条 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原则上应提前3个工作日、大型活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主办部门须在发布会议通知之前完成全部审批程序。如有变更,主办部门需重新填写《审批表》,并按流程完成审批、备案。
凡未经审批备案的:
(一)一律不得举办;
(二)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对主办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予以扣分;
(四)对主办部门负责人实行追责问责。
第八条 主办部门应加强对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等的组织管理。
(一)活动前,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二)活动规模较大的,应协调学校保卫处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三)主办部门需邀请新闻媒体报道,应经学校宣传统战部同意,并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在举办前,若发现报告人、讲座人或参加人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主办部门应及时终止活动,并报学校宣传统战部。
(五)在举办过程中,若发现报告人或参加人有错误思想政治倾向问题和错误观点的,主持人、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反驳和制止;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报学校宣传统战部。
(六)活动结束后,主办部门应及时做好总结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九条 校园内所有场地原则上不出借给校外其他单位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必须从严把关,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程序。
第十条 我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主讲人或报告人的,必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明确政治纪律要求。主讲人或报告人要对自己的报告(讲座)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 审批表
中共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