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学校制度 正文

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作者:      审核:  时间:2016-10-27点击数: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院公务支出结算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8〕9号)、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3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是学校在职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账业务的具有一定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银行个人贷记卡。凡学校正式在职工作人员均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申请,部门审核,学校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向学校指定公务卡发卡银行申领。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持卡人对所持公务卡具有相应的支配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是指学校在职教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个人卡刷卡消费,于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报账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直接将报账费用转入个人卡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二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免费短信通知,免收挂失、补办、更换新卡片手续费,免收本地及异地、本行及异行存款与溢缴款(还款时多存的资金)取现手续费,具有1-5万元的透支额度和25-55天的透支免息期。

第五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银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至财政授权支付中公务卡支持系统,最终由学校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予以核实与确认。

第六条 公务卡信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务卡与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限本人使用,并与工资卡绑定。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告知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告知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八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亦可接收财务处划转教职工垫付现金的公务支出报账资金,以及接收因公借款的划转资金。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账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九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凡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等报账凭证。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须作为报账票据附件。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发生公务支出结算应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报账还款。

第十二条 凡属于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都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但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三章 公务卡财务报账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账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账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账款项退回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所产生费用不予报账,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并自行偿还: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账费用与提供的报账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账,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账程序

1、对于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购买物品等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账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2、持卡人应于免息还款日(每月28日)前7个工作日,整理所有公务消费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账审批程序履行报账手续。

3、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书面方式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填制正式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学校后及时补办报账手续并冲销其借款。亦可从本人绑定的工资账户中先行垫付,日后按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4、财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及报账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账、办理公务卡还款手续。

5、持卡人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可填制一张报账审批单,按报销金额(包括现金部分)转入公务卡中。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宣传并组织教职工办理公务卡,协同人事处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2、审核持卡人提请报账的公务卡消费凭证,及时办理公务卡报账还款和资金退回处理等工作。

3、协助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按月与发卡行核对公务卡报账还款信息。

4、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5、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账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信息。

第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教职工个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2、超过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账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

3、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等原始凭证,以备报账使用。

4、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处报告。

5、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和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账,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 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零星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17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指上述未包括的日常公务零星支出。

Copyright© 2018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