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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年学分制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张春杏 审核:李虹霞   时间:2020-06-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学生提供更大的自主选择学习的空间,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学校试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条 为了保证学年学分制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国家及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借鉴其他院校的经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三年学生。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 各系院分专业按《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关于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制订学年学分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查、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通过、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各系院按专业构建项目导向模块化课程体系。项目导向模块化课程体系由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构成。

第六条 必修课是指为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必须开设的课程,必修课程学分约占专业总学分的96%。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约占专业总学分的4%。

第七条 选修课由文化素质选修课、通识类创新创业选修课和专业类创新创业选修课三个部分构成。文化素质选修课、通识类创新创业选修课指面向全校开设,提高学生综合素养的课程。文化素质选修课和通识类创新创业选修课学分约占专业总学分的3%,专业类创新创业选修课指仅面向本专业学生开设,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专业类创新创业选修课学分约占专业总学分的1%。

第三章 学分

第八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分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的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第九条 非单元课18学时计1学分,单元课14—16学时计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训(实践)教学环节、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等每周计1学分,军训与国防教育2学分。

第十条 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第四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除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必修的课程外,还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修某些课程。

第十二条 学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只要与本专业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在时间上不发生冲突,学生均可选修,不受年级和专业限制。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跟下一年级修读时,其已修读过的选修课程,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可以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毕业设计与顶岗实习等不得免修;学生因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体育教学部门确认,教务处批准,参加其它适宜训练项目,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不经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未完成或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百分制记分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第十六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学校在下学期初安排一次补考机会,无故旷考或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不给予补考机会,只能参加毕业前的补考。学期初补考不及格的学生,教务处在毕业前统一组织毕业补考;毕业补考不及格者,发肄业或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对其成绩有疑问或认为评分不公正的,可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经系部(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课程所在系部(学院)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经教务处同意予以修正并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学院)。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本专业课程的学习,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标准,并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学分的90%以上(含90%)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或取得的学分占总学分的30%以上90%以下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5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教学管理方面的事项,仍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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