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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   审核:   发表时间:2019-06-09   来源: 浏览次数: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学生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为落实贯彻教育部党组《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精神,加强和改进校园文化建设,深入推进文化育人、扎实推进实践育人,保障学生课外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规范活动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活动,包括在非教学计划内,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组织举办的以学生为主体参与的各种文体活动、各类竞赛和集会等;分为政治教育类(包括各种思想教育活动、形势任务与人文法律讲座等)、学术知识类(包括各种学术讲座、先进典型报告会、各类知识竞赛等)、实践公益类(包括各种青年志愿者与社会实践活动及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等)、文艺娱乐类(包括各种文艺娱乐活动等)、体育活动类、其它活动等。

第二条 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应坚持“以学生为主、以基层为主、以激励为主”的原则,做到活动流程规范、整体框架清晰、细节完美。组织活动的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要相互积极配合,相互协作。

第三条 学生活动的组织单位为学校各级党政职能部门、教育教学部门、校团委及院系团总支、关工委;学生会、各班委会、各团支部、各学生社团经批准可以开展学生活动。学生个人不允许组织开展学生活动。

第二章  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组织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有全面责任,组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管理者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学生活动要求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禁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组织带有反动、颓废、淫秽等内容的活动。

第六条 所有学生活动应精心组织。必须事前有计划,有预算,并按管理权限报批,事后要有总结或新闻报道。活动举办部门应按规定履行“一事一报”制度及悬挂横幅、摆摊设点的报批制度。

第七条 所有商业赞助活动,不得占用教室,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对借用桌椅及其它物品者,需向有关部门申请;损坏、遗失借用物品的按物品的价值予以赔偿。

第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涉及外校及社会人员的),每场参加人数在五百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当提前一周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协同保卫处、后勤处共同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及安全、医疗应急预案。

第九条 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要以服务学生为宗旨,不得直接或间接以盈利为目的。学生活动需用学校教室、场所等,须持活动批复方案到有关部门办理,各有关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

第十条 除学校安排或批准的学术活动或全校大型活动外,校园文化活动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进行,原则上不得超过晚22时,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章  活动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学生活动经费应本着“规范、高效、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使用。学生活动使用学校公用经费的,按学校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活动应严格控制奖金奖品的发放,杜绝普发奖金奖品、滥发奖金奖品现象。各类活动或竞赛,不进行初赛(初选)的,设奖比例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5%;学校或院系举行初赛(初选)的,决赛设奖比例不超过参赛人数的60%。一、二、三等奖的设置比例分别不超过10%、20%、30%;每项活动可设优秀组织奖、优秀奖若干名。

第十三条 学生活动奖金奖品限额:

(一)个人奖项奖金限额标准如下表:

奖项

奖金限额(元)

校级

院系级

一等奖

400

200

二等奖

300

150

三等奖

200

100

(二)集体奖项(获奖主体:院系部、班级、团总支、团支部)、优秀奖原则上不发放奖金;

(三)不设等级的奖项一般不发放奖金,可发放奖品(纪念品),每份奖品(纪念品)校级不超过60元,院系级不超过30元。

(四)团体奖项(获奖主体:由若干学生临时组成的集体,如:运动队,节目组等)按个人奖金限额的1.5倍确定奖金限额。

第四章  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开展学生活动,未造成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对主办部门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对主办部门及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学生活动开展过程中因为主办部门及责任人的主观因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利用学生活动从事不法行为、煽动学生闹事、宣传不健康思想及内容、操纵学生罢课游行的人员要移送司法机关给予法律制裁。

第十七条 严禁利用学生活动套取学校资金,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参加学生活动的人员和观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不讲文明礼貌、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的;

2.故意拥挤起哄、吵闹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

3.在场内打架、斗殴和辱骂、殴打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的;

4.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