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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年金资金流转程序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12-16    审核:  [来源]:组织人事处             [浏览次数]:

各级经办机构,省本级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后资金流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61号)规定,现将2020年11月1日起我省职业年金征收资金流转程序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税务部门收到单位缴费后入库,并将单位缴费信息传送给社保经办机构。

二、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接收税务部门发送的实缴数据。

三、社保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20日、月末日(遇节假日相应提前)在信息系统根据截止前一日实际接收的实缴数据(尚未请款的余额汇总数),汇总生成当次请款申请通知书,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请款(今后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调整请款和划款频次)。

四、同级财政部门收到社保经办机构请款申请后,再及时向同级人行发送支付指令。

五、同级人行根据同级财政的支付指令,及时将当前请款涵

盖的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划至同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归集户。

六、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同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归集户收入凭证,与税务部门发送的实缴数据账实匹配后,进行实缴登账

(此时才视为缴费到账),并记录职业年金个人权益信息,办理后续业务。

七、职业年金记实流程按现流程办理。省本级参保单位在参保人员缴费足额到账、办理停保后即可申报记实;经办机构出具记实通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请款;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到账后,记录职业年金个人权益信息,办理后续业务; 今后根据情况适时调整记实流程。各地经办机构可按当地流程开 展记实工作,统一向财政部门请款到归集账户记实,或发送记实 数据到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征收并按上述程序流转资金。

八、职业年金移交税务部门征收后,资金流转方式发生变化,税务部门在当月20日以后至月末推送的数据,无法在当月请款到账,不能记录个人权益,不能参加下月的投资运营,以及不能进行待遇计发、转移、记实等业务。请各级经办机构及参保单位了解相关程序,妥善调整工作程序,尽早缴费,做好衔接,并向参保人员做好解释工作。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