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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20-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6-28    审核: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2020-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根据《2020-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年度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年度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高于12%,且不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三、缴存基数

2020-2021 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为职工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总额。

计算公式: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的2019年度年工资总额÷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月份计)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月缴存额测算

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同一个缴存比例,计算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时,其金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计算公式:

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职工月缴存额五、“限高保低”标准

(一)根据益阳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9 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69867 元,月平均工资 5823 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律不得低于益阳市统计部门

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超过益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限高标准:最高月缴存额不超过4192元/月,计算公式:69867÷12 ×3倍×12(最高缴存比例)×2=2096.01×2≈2096×2=4192 元/月

保低标准:最低月缴存额不低于350元/月,计算公式:69867÷12×60×5(最低缴存比例)×2=174.66×2≈175×2=350元/月

六、注意事项

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各缴存单位原则上通过单位版网厅(自助缴存系统)自行办理;确需柜台办理的,可到所属营业网点办理。各缴存单位需在2020年7-9月完成缴存基数核定工作。

(二)各缴存单位每年(当年 7 月至次年 6 月)核定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本年度内不再调整。

自助缴存系统未上线专门的基数调整模块前,各缴存单位在网厅导入的2020年7月份汇缴数据即为本单位2020-2021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汇缴2020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的同时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申报工作。

(四)各缴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缴存基数的申报和核定工作,要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职工工资总额,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应严格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并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