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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7-13    审核: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学校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在编及各类聘用人员。

二、组织领导

成立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主任:余克泉、陈鸿俊

成员:汪泳波、刘凤姣、彭泽立、刘英武、夏能权、于安国、杨金辉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汪泳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具体工作。

三、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教职工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言行的;

(三)不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言行的;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的;

(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负责任,敷衍教学,不尊重学生,有打骂、侮辱或体罚学生言行的;

(六)有违规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擅离职守,造成师生人身安全事故或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

(八)不关心爱护学生,强制学生参加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务的;

(九)举止不文明,作风不正派,在教育教学及其他公共场所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的;

(十)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学生言行的;

(十一)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或教育教学成果的;

(十二)伪造学历、学位、资历等证书,为个人谋取利益的;

(十三)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四)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五)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六)其他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四、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一)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认定

1.受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受理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事项。部门或个人发现有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应向办公室提供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主体、时间、地点及事实,并提供证明材料;

2.调查: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

3.处理:办公室将调查结果及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委员会;

4.认定:委员会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研究认定;

5.公告:办公室将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予以公告;

6.申诉:教师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

7.复查:办公室对教师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查,复查后,将复查的结果报委员会;

8.裁定:委员会根据复查结果进行裁定。

(二)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

有师德师风负面清单行为的,一经认定,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2.情节较重的除给予第1条的处理外,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按照第1、2条规定处理外,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对师德师风建设失职失责责任部门的处理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学校各部门发生上述情况导致本部门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的,所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做出检讨。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五、附则

  1.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9年12月21